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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17年民营企业家给中共葫芦岛市委书记求助信

时间:2018-09-01  作者:东方军事网 鼎盛军事论坛  来源:http://www.df81.cn
情 况 反 映 尊敬的骆忠山书记: 您好!我叫刘军尉,男,今年61岁,辽宁省锦州市人,今天向您反映 葫芦岛 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4月28日将我个人桑塔纳轿车非法扣押(始终没
  情 况 反 映

  尊敬的骆忠山书记:

  您好!我叫刘军尉,男,今年61岁,辽宁省锦州市人,今天向您反映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4月28日将我个人桑塔纳轿车非法扣押(始终没给出具扣押清单),时至今日仍不予返还的违法事实,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能给予关注过问这桩离奇冤案,责成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1996年10月,辽宁锦州人王志玉通过招商引资到高桥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建40000平方米商业一条街,当时挂靠在高桥经济开发总公司名下。担任房屋开发处负责人,属二级法人,依据市、区政府文件精神,开发总公司不出一分钱。王志玉属于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开发总公司按照约定收取王志玉建筑面积每平米5元管理费。当时陈书元既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又兼任开发总公司法人。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王志玉将该项目停工。

  1996年6月,王志玉回锦州找到我,让我接手这个半截子工程,通过协商,高桥经济开发区一把手陈书元同意我接收该建筑项目,并给我下发授权书,期限为二年。王志玉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我全部接收。我仍然享受原来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久,陈书元调连山区委工作,金长学接陈书元任高桥经济开发区一把手。金书记多次上会讨论研究如何让商业一条街尽快恢复建设,最后,通过葫芦岛市信用联社贷款150万元,这笔款除扣下以前王志玉贷款350万利息52万元外,另98万元全部用在建筑工程上,该款项流水账必须有开发处人员、开发区工作人员和信用社工作人员三家同时签字才能使用。

  就在我将这半截子工程快要全部建成时,1998年9月,原来在连山区台集屯镇工作的张志新调到高桥经济开发区任副主任,不久,张志新便以各种理由找我的别扭。最后利用黑恶势力将我赶出高桥。张志新在我没有丝毫准备情况下将我公司所有账本抢走。造成我大量投资血本无归。

  2001年,张志新担任高桥经济开发区一把手。4月28日,我正在阜新高速标段带人施工,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反贪局3名工作人员不论分说将我押上警车直接带回葫芦岛审讯,然后将我送看守所羁押。罪名是涉嫌贪污。

  2001年10月25日,连山区检察院作出连检刑诉(2001)第441号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我1998年11月份一天在离职时,擅自将开发处的辽P--88818号桑塔纳轿车据为己有,物品折合人民币90965元。经多次催要,拒不返还。案后,赃物已返还原单位。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购买手机并支付话费从开发处核销4000元及支付上网费7500余元。

  2001年12月10日,连山区法院作出(2001)连刑初字第00571号刑事判决。法院判处我有期徒刑5年。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理由是:一、上诉人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1,锦西高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1994)17号文件明确规定“该处在经济开发总公司领导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说明上诉人所在的公司性质是个人承包,个人承包就不存在贪污罪的主体。2,上诉人不是受聘于管理国有资产的人,而是单纯的个人承包者。从《承包合同》第六条可以看出,承包者一次死包。上交管理费后盈亏自负。所以,上诉人管理的是个人承包财产,而不是国有财产。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贪污的桑塔纳轿车是个人财产,这台车是上诉人用120平方米房子换来的。这辆车所有权人是葫芦岛市医药公司李晓华的。李卖给了赵云学。赵云学没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就与上诉人置换了门市房,不存在侵吞国有资产一说。
  三,上诉人承包的单位虽审计但未结算,盈亏不明,上诉人就算开着这辆桑塔纳轿车也只不过是暂时占用。不能看出上诉人侵吞贪污的主观故意。高桥开发总公司没有投入一分钱,上诉人就是想贪也贪不着啊!

  2002年2月20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作出(2002)葫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被投送锦州监狱服刑。

  我在监狱委托年迈老母亲聘请律师为我无罪申诉进行调查取证。

  2003年3月17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作出(2003)葫刑监字第26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我贪污一案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执行。

  3月20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作出(2003)葫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撤销本院(2002)葫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和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2001)连刑初字第0057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连山区法院重新审理。同时中法作出(2003)葫刑再终字第1号督办函。

  2003年7月9日,连山区法院主审法官周晓东组成的合议庭到锦州监狱审理我贪污一案。2003年8月12日连山区法院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作出(2003)葫连再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仍然判处我有期徒刑5年。周法官给我送达时,明确地告诉我说,他是按无罪上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审判委员会9人中有4人认为我无罪,5人认为我有罪。就这样少数服从多数判了下来。我不服连山区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2003年11月5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作出(2003)葫刑终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法院认为,我侵吞国有公司财产事实清楚,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鉴于高桥经济开发总公司与我对开发商贸一条街的资产状况未进行清理交接,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撤销连山区法院(2003)葫连刑再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

  2003年11月12日,我接到判决书后在锦州监狱释放。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2018)1号文件《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通知》要求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今年5月31日,张文中冤案经最高法审理宣告其无罪,并将罚没财产予以依法返还。这桩冤错案纠正让我看到了一缕盼望已久的曙光。 6月12日我到连山区法院阅卷,发现卷宗里所有的证人证言全部没有了,,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主审法官伪造庭审笔录,本来就开一次庭,可法官画蛇添足硬编造一份二次开庭假象,无非就是想达到某位领导严重干预司法陷害我的目的。6月16日我到连山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返还2001年被非法抢走的桑塔纳轿车。但控申科工作人员拿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仍然揣着明白装糊涂,拒绝返还。万般无奈。我只好到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找邢学军检察长反映,邢检察长非常重视,并表示一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肩负的使命与责任。”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恳请骆书记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关注,早日责成有关部门纠正涉民企产权冤案,及时返还我私人合法财产辽P88818桑塔纳轿车,用实际行动促进葫芦岛软环境建设。为地方经济正常发展做出应有贡献。在此,我先表示衷心感谢!

  此致

  中共葫芦岛市政法委



  反映人:刘军尉
  联系电话:15524678668
  2018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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