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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经营诈骗 天涯网

时间:2018-05-22  作者:东方军事网 鼎盛军事论坛  来源:http://www.df81.cn
摘要: 现在,我严正举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诈骗行为,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
  

现在,我严正举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诈骗行为,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将其公司获得的非法所得全部退还给受害人!

 吉林农产品还我的血汗钱!


  本人姓陆,电话13123432067,交易账号206000000257681;杠杠倍率:30倍;

  犯罪嫌疑人: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锦河街155号实验楼三层314-316号房;

  工商营业执照号:220108010002224;法人:崔民江;注册资本:1000万;

  2016年9月13日-201612月1日,本人被系列引诱后,先后根据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中心有限公司206号会员单位的业务员和所谓老师的引导进行网上现货原油交易,被骗780000元,犯罪嫌疑人涉嫌网络诈骗。

  事实与理由

  我的受骗的经过大致是: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以网友和现货原油投资介绍者身份,打着现货石油的高收益性,买涨和买跌都可以赚钱,几乎稳赚不赔的幌子,并不时打电话和发送石油交易获利截图(实质为虚拟交易截图,从未说明)的方式将我招揽进石油交易。在其业务员的引导下入金,最后在其所谓的原油投资老师指引下先后进行系列买卖的操作,其不时信誓旦旦说保证赚钱,要求追加投资,要求补仓、重仓,或促使频繁交易缴纳高昂手续费,短短一个多月天时间通过交易亏损780000元。

  我和其他受骗客户在仔细了解了这家公司的所作所为,震惊地发现了这整个过程就是一个精心设计好的新型骗局!是一个吃人不吐骨头、让你倾家荡产的骗局,前几年是现货白银,现在改头换面成了现货石油,只是行骗载体由贵金属变成了石油。做为投资人,我们知道投资有风险,但根本就不知道风险能达到能几天之内,乃至几分钟的时间使人倾家荡产。

  我们维权者认为,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会员单位及其员工,涉嫌构成了网络诈骗。

  一、虚假宣传欺诈,诱骗上套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会员单位业务员以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手法,只宣传的是他们有优秀的操盘团队,有老师的一对一指导,盈利大和风险可控,骗取投资者的信任,诱骗客户开户,对客户交易时没有任何风险提示,以达到其盈利的目的,涉嫌违反《广告法》。

  二、虚假监管欺诈,诱骗入金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会员单位业务员代开户时明确说明:交易资金属于第三方监管。但从每一名客户打印的银行交易流水可以看到,实际上并不存在三方存管协议,以建行为例,只不过是在建行的网银中一个E商贸通模块,添加了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一个商户结算账户!所有资金其实只是转到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账户,完全不符合一户一码制及第三方存管的约定。开户交易的客户资金没有流向市场,更没有流向国际市场。

  客户在其软件里面操作,实则操作的只是一个虚拟的数字,无论客户买多卖空都不影响国际价格。在一个公平的交易里,为什么客户的钱要放到银行去托管,你们的钱就不要?你们就可以用虚拟货币来玩我们的真金白银?保证金和交易金是一回事吗?

  引用中国证监会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办公室胡经生处长的话说: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对外报价,投资者与会员成交,实际上就是做市商,实际上没有交割。这连赌博平台都不如,赌博平台至少是公平公正。

  三、虚假交易欺诈,诱骗钱财

  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2013年六部委《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其中,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成交都是不允许的。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胡经生代表会领导发声强调:现货必须是100%的实物交易,期货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而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会员单位的交易是:

  (一)交易品种具有违法性:

  根据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公布《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湖北新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会员单位经营的原油现货,完全不符合上述条件,却以与会员单位一起诱骗投资者交易“现货原油”,交易标的物违法!

  (二)交易的价格具有欺骗性: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会员单位使用的电子软件都是自制盘,没有列入公安监控体系;商品价格和国际接轨,说明了所谓的交易是虚假的,假设外部价格没有了,公司就没法运行,大家就没法进行现货交易,这不是荒谬么?!所以,客户在电子盘里面操作,实则操作的只是一个虚拟的数字,无论买多卖空都不影响国际价格,价格成为一个用来确定内部胜负的指标,实际上形成了“零和”的对赌。

  同时,平等的买卖双方,客户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向自己的交易对手缴纳交易手续费、隔夜费和点差,而交易对手不仅无需缴纳这些费用,反而是收取这些费用。就是说,这种对赌交易,在制度上就设定了客户在开始和持续期间必须向自己的对手付钱,起点和过程都是不公平的。可以说,这种交易连赌博平台都不如,赌博平台至少是公平公正。

  (三)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

  客户购买的“现货原油131吨、现货原油30吨”等现货,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属于标准化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文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通过“订购”和“回购”两种方式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解除自己的权利义务。

  这些都构成了标准化合约。

  (四)交易行为属对赌式交易

  交易中,除了会员单位即经营方、客户双方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第三方,经营方在接客户的单子后,也没有在国际市场对冲保值,所以,这种交易行为完全是“你亏我赚、你赚我亏”的对赌。大圆银泰在给湖南辣妈谭小宝的书面回复中也清清楚楚地写着:“会员单位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对象是特定的,不存在多个买主,也不存在多个卖主,仅仅是会员单位与交易商就现货白银进行的订货与回购交易而已”。

  在实践中,有无数血本无归的客户,但是却从没有亏得要动保证金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

  (五)交易方式为公开方式集中交易。

  湖北新楚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会员单位通过电子盘,通过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

  根据以上事实、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报案人认为: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会员单位所设的交易系统,其所交易的原油,从根本上讲,目的也不是为了组织交易、现货交割,也不是通过配套服务来盈利,而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收实物的交易,并且面向不特定的人、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以保证金制度和高杠杆进行操作,做的是对赌的做市商模式,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照搬期货经营模式,完全具备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

  因此,这完全是借现货交易为名,交易的是统一格式的契约,采取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双向交易、对冲交易等交易机制,行期货交易之实,但却又叫现货,根本就是是平台精心设计的网络电子赌博,根本就是一种精心设计的新型骗局,明目张胆欺诈投资者!进去的客户无论是谁最后都是亏的血本无归,只是时间长短问题。没有实物交割的虚拟交易,与赌博无异,甚至比赌博还不如。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及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根据《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证监办发〔2013〕111号)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的规定:商品现货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其会员、加盟商和代理商等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活动,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不具有期货交易资格,却诱骗投资者交易,并通过操纵交易数据进行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财产,这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构成网络诈骗罪。

  现在,我严正举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诈骗行为,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将其公司获得的非法所得全部退还给受害人!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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