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首例关于内幕交易惩罚的行政案件、内蒙古证监局行政惩罚涉诉第一案在金融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李某为中国某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政部档案打点员。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打点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对李某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3月28日,中色集团财政部员工张某到李某处提取中色股份2015年利润分配事项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编号,李某拿着文件缮写下议题题目“股份公司2015年分红审核意项”并编号,该文件首页明确记载了中色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2016年4月25日,中色股份披露年度陈诉,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予以公告。公告前,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内幕信息。 2016年4月8日,李某账户买入“中色股份”37000股,成交金额487290元;4月28日和5月31日卖出上述股票,获利83728.1元。内蒙证监局认为李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中色股份”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3728.10元并处83728.10元罚款。李某不平,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作出维持决定。李某认为该惩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敷,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证监局以及中国证监会均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属于知晓内幕人员、股票买入时间、行政复议措施是否合规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说。该案未当庭宣判,审判长暗示宣判成果将择日宣布。 记者从证监会法律部诉讼法律处了解到,按照最新版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惩罚经复议维持,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派出机构或复议机关所在地进行起诉。同时,证监会法律部诉讼复议处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暗示,在证监系统各条理依法行政力度加强的同时,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复议机构经受的司法审查力度加大也属一定。坚持效率与质量的平衡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案件处理惩罚获得司法审查的承认和支持,是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取得社会效果的最好明证。案件公开审理自己,也是很好的公开法治课。下一步,证监会将连续执法高压态势,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净化成本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