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2007年12 月4 日与你方签订一份《 价值150万元天然气燃烧器一批出口阿塞拜疆订货合同》(合同编号为ZH-A-FJ-13 ),合同约定; “买方系新疆中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卖方系扬州市银焰机械厂,合同总价款150万,,产品系天然气燃烧器一批,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总货款百分之三十,设备制造完成支付总货款百分之二十,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支付总货款百分之二十,满足生产线生产需要付总款百分之二十,设备运行满12个月后付总货款的百分之十,交货为乌鲁木齐火车站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合同签订后,我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鉴于你方在收取了天然气燃烧器一批后,尚有四十五万元货款至今未付,由于你方的违约行为给我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我单位自2008年起至今多次催促你方履行付款义务,但你方均未有任何回应,现我单位再次通知你方,请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将四十五万元款项支付于我单位或与我单位接洽付款事宜,逾期我单位将依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向你方主张权利,追究你方的违约责任,特此函告。 如有诚意请与我单位驻疆办联系,13659944110 备注(本催告函中的你方系新疆中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单位系扬州市银焰机械厂) 催告人;扬州市银焰机械厂 2017年 1月 3日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