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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新区:工地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成瘾监管部门“眼疾”缘何难治愈?

时间:2018-08-07  作者:东方军事网 世界军事网  来源:http://www.df81.cn
核心提示:2018年5月30日下午六时许,由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陕八建)负责施工的,延安新区一工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一民工高空跌落当场身亡。事发后,陕八建为逃避责任故意瞒报!无独有偶,2017年3月,延安圣远建筑工程

核心提示:2018年5月30日下午六时许,由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陕八建)负责施工的,延安新区一工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一民工高空跌落当场身亡。事发后,陕八建为逃避责任故意瞒报!无独有偶,2017年3月,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延安新区施工时发生一民工高空跌落身亡事故,也未向相关监管部门上报。有关人士质疑,延安新区工地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成瘾,质监部门的日常巡查监管流于形式!

【刘建宏】2018年6月,延安新区,骄阳似火……建筑工地如火如荼的赶着工期,随处可见欣欣向荣之景……

太阳虽大,人心却很冷!死者余某兵亲戚向笔者陈述了失亲之痛……

陕八建“以人为本”的企业精神讽刺了谁?

为什么人心会冷?因为陕八建在延安新区的工地一片欣欣向荣只是表象。就在前不久的2018年5月30日,也曾在这个项目上,为陕八建的工期,挥汗如雨、尽职尽责的延安籍民工余某兵,在外墙作业时,从高空跌落不幸身亡,年仅44岁。事发后,陕八建项目负责人并未积极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而是选择了向死者家属赔偿112万元人民币私了的方式!

死者余某兵的亲戚认为,陕八建用钱给生命估价,花钱力保工期不被耽误的行为让人心寒!

要知道,死者余某兵也曾为了陕八建的工期进度而拼尽全力,施工中身亡后,却没被陕八建任何领导重视,一条鲜活的生命在陕八建负责人眼中抵不过工期进度……

事发时,余某兵正在这栋楼进行外墙作业

事发时,余某兵正在这栋楼进行外墙作业

细观陕八建官方网站,“以人为本、敬业守信”的企业精神,此刻却显得特别讽刺,试问陕八建领导,“以人为本”里的人是有特指吗?一条生命为何抵不上你们的工期进度?是谁给了你们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特权,让你们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废纸?

陕八建官网对自己企业的定位

陕八建官网对自己企业的定位

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瞒报成瘾,延安市质监站屡称不知情,网友笑称“患眼疾”

余某兵于2018年5月30日,在陕八建位于延安新区的项目上,作业中高空跌落身亡后,2018年6月7日,笔者来到延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下称市质监站)了解事件进展,该站一副站长表示,他们未接到相关事件汇报,另他们在延安新区设立了分站,具体业务由王胜副站长分管!

笔者拨打了市质监站延安新区分站负责人王胜尾号3841的电话,王站长介绍,他们未接到陕八建任何有关5月30日的生产安全事故汇报,但是听说了,“我们去八建项目部了解时,施工单位否认了!”

当天笔者来到王胜站长的办公室,多次表示可以提供2018年5月30日,发生在延安新区陕八建项目上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相关信息,以便质监部门尽快调查了解事件真相,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责任人进行追责!但均遭到王胜站长的拒绝,王站长表示,会向上级领导汇报……

延安市质监站

延安市质监站

时隔四天,笔者再次联系王胜站长询问事件进展,王胜站长称,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但又派人去调查了,陕八建依然否认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遇上这样的事,我们站上也无能为力,建议你们去其他有执法权利的部门反映吧。”

6月13日上午,笔者来到延安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反映此事,一位不愿告知职位和姓名的工作人员,在多次核实笔者身份后,对笔者想要了解的问题避而不答,东拉西扯了许久,给王胜站长打去了电话,并在电话中要求王胜站长调查此事……

如此,推诿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让笔者有种特别熟悉的感觉,就在2017年3月,延安新区一起工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媒体人介入调查了解时,也遭遇了推诿踢皮球……

延安新区管委会

延安新区管委会

安全生产法规在延安新区成空谈

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延安,工地生产安全事故,向上级监管单位汇报的“路”究竟有多远?

施工单位屡屡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监管单位屡屡不知情。瞒报的行为固然恶劣,但怠政懒政的行为更让人心寒……

2013年1月7日,人民网转载了一篇新闻,名为,新华时评:事故瞒报迟报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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