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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在省检察院抗诉后四川高院法官漆光碧、张

时间:2018-08-21  作者:东方军事网 鼎盛军事论坛  来源:http://www.df81.cn
四川 省 高院 (2017)川行再19号、20号是 四川 省人民 检察院 川检民(行)监[2017]51000000167号、168号行政抗诉案(两案以同一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 此案是四川省人民 检察院 在《行
  四川省高院(2017)川行再19号、20号是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川检民(行)监[2017]51000000167号、168号行政抗诉案(两案以同一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 此案是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法》颁布28年来唯一同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人民检察院不支持法律监督的决定进行审查后以案件主要证据不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这就充分说明此案就是冤案(人为炮制的冤案)。2017年9月14日四川省高院作出(2017)川行抗3号、4号再审裁定。在无故超期近一个月的2018年1月11日省高院开庭再审(两案合并审理),法官漆光碧、 张蜀俊公然违反法庭审判程序和原则,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想方设法为丹棱县公安局的行政违法行为开脱责任;在无故超期四个多月即2018年4日19日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
  一、违反审判程序。
  (一)、不仅不要求被申诉人的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而且为其不出庭辩解。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修改前)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顶规定,丹棱县公安局局长或副局长应出庭应诉。 法官为不按法律规定未出庭应诉的丹棱县公安局负责人辩解。 申诉人请求择日再审,漆光碧则威胁申诉人说:“ 若你们擅自离庭就按缺席判决。法官这是以法律名义践踏法律!
  (二)、故意炮制庭审缺乏监督。违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見(试行)》第13条:“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一)宣读抗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包括有利于和不利于申诉人的证据予以出示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庭审结束或休庭之后,向检察长报告,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的规定,竞让一位不是负责审查我们申诉案的检察官出席开庭,而且在检察官仅仅宣读《抗诉书》中抗诉结论后还未履行其重要职责,漆光碧竞大言不惭地说:“按法律规定可以离庭了",就让检察官走了,致使监督缺失,两名法官任意妄为违法审案。
  (三)、剥夺申诉人的辩论权和陈述权。在庭审中不让申诉人申辩。在法庭最后陈述的重要环节法官漆光碧、张蜀俊不让申诉人发表意见,只准申诉人说诉求。申诉人刚说两句就被漆光碧、张蜀俊打断,宣布庭审结束。
  (四)、故意违法不审行政赔偿。 再审案件通知的案由是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2018年1月11日开庭却只审理了治安行政处罚,对行政赔偿只字未提(庭审同步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当日开庭并没有对被申诉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认定,按照法律规定就必须对行政赔偿进行审理,但法官漆光碧却宣布庭审结束了,行政赔偿就这样被漆光碧、张蜀俊两人抹煞了。2018年1月11日庭审既没有当庭宣判,又没有告之择日宣判。
  (五)、故意超期四个多月才结案。2017年9月14日立案,按照法律规定三个月结案,即2017年12月14日就该结案。该案在无任何特别情况下却在超期近一个月即2018年1月11日才开庭,在2018年4月19日才宣判。
  二、违反审判原则。
  (一)歪曲事实、颠倒黑白。
  该案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严重违反法定办案程序、滥用职权。
  1、 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认定不用证据、 采信口供。 申诉人申请对办案民警在《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中签名造假做笔迹司法鉴定(一审、二审均申请鉴定,法官枉法不采纳)采取拖的办法不做鉴定。申诉人在开庭前就提出了书面申请,庭审中再次提出、庭审后又多次要求鉴定,但两位法官以要研究等借口拖着不做鉴定,又不让丹棱县公安局提供对案件当事人和证人做询问笔录时的监控录像(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居然在判决书中称办案民警在再审法庭上说没有签名造假,所以 《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就合法。
  2、包庇民警文素做伪证。在2018年1月11日省高院开庭再审前丹棱县公安局承办该案到庭民警包括文素均向法庭签了保证书、庭申中他们均坚称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民警本人签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工作笔录》中明显看得出民警签名造假,同一民警的签名出现差别相当大的签名笔迹,或者在同一笔录中不同民警签名出现同一民警笔迹,如在证人曾友的《询问笔录》和《工作笔录》中名警文素的签名明显不是同一民警,其中《询问笔录》中两位民警的签名明显是同一民警康祥所签。 申诉人指出在一审时丹棱县公安局避重就轻已承认《工作笔录》中民警文素签名不是文素本人,,但文素仍称是自己所签的名,显然作伪证。法官对民警文素在法庭上作伪证一事避而不谈。
  3、将该案的六位证人与当事人骆泽天系长期在一起工作的同事存在利害关系说成是只有群工部的饶正大与骆泽天才存在利害关系。 事实上政法委和群工部在一栋只有三层共十余间办公室的小楼合署办公,工作人员不到二十人。证人政法委工作人员周玉全、群工部副部长饶正大在询问笔录中均说骆泽天是政法委和群工部的保安,且周玉全在再审法庭上说政法委和群工部在一个很小的办公楼办公;证人政法委办公室工作人员丁圆胜在询问笔录中说骆泽天是政法委的保安、在再审法庭上又说骆泽天是群工部的保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专程到案件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骆泽天的身份与证人的关系。其抗诉的理由是:证人与骆泽天系长期在一起工作的同事存在利害关系,丹棱县公安局提供给法院的证据除六位证人证言能证明事发现场情况外,无其它直接证据能证明申诉人有殴打骆泽天的行为,因此,该案证据不足,原判决明显不当,应依法撤销。(事发时到处都有监控, 但无论政法委、群工部、公安局、派出所都不提供监控)
  4、 为丹棱县公安局举证不能开脱。说丹棱县公安局不提供政法委、群工部、丹棱派出所的监控录像视频是超过了15天的保存时间(一审、二审不承认政法委有监控视频),申诉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现场笔录造假(《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不需要举证),并说申诉人要求对办案民警签名笔迹做司法鉴定无意义。若申诉人有半点违法行为,哪怕十年、二十年后他们都会提供。申诉人在事发后一直在喊冤!他们不提供监控,只能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5、歪曲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的法律概念。说殴打他人不是人身伤害(法律规定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均是人身伤害,区别是行为方式不一样、共同点都是对他人身体进行侵害。),为办案民警严重违反法定办案程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和八十一条)即在对申诉人作出处罚前没有书面告之医院对骆泽天的诊断结论和没有做伤情鉴定辩解。
  6、把民警对骆泽天的身体检查笔录中没有见证人签名,严重违反了法定办案程序说成是瑕疵问题。
  7、为丹棱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开脱。对办案民警滥用职权不让被打伤的张利华就医说成是民警在询问后征询了张利华的意见,是张利华不愿去就医(张利华的询问笔录中记载了多次强烈要求就医),拘留所提供了治疗(腰1、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给了两张治痛膏就算治疗了吗?!)。 法官毫无人性,简直就成了丹棱县公安局草菅人命的帮凶!!!若是她们自己的亲人,他们还会这样没良心地说吗?
  8、将证人与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骆泽天之间对事发现场情况说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说法说成是证人到事发现场的时间、所处的角度不同造成的(监控录像一目了然,为什么不敢提供?不言而语!况且证人周玉全、商加梁、曾友说他们是一起上楼的。)。
  (二)、官官相护、沆瀣一气,以权代法。
  1、漆光碧、张蜀俊以法院审委会名义践踏法律,给他们绚私枉法披上合法的外衣。该案无故超期四个多月才判决。在此期间申诉人无数次打电话催问漆光碧、张蜀俊为什么既不开庭审理行政赔偿、又不结案?他们先是狡辩说行政赔偿问题审了,后又改口说要研究,以案子多等各种借口搪塞、忽悠,最后说案子重大、复杂由审委会决定。 一起简单明了且是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因涉及丹棱县政法委、丹棱县公安局及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法院就说成案子重大、复杂!? 既然重大、复杂,哪为什么不对办案民警签名存在造假嫌疑做笔迹司法鉴定?由于他们上下沆瀣一气、官官相护,怕被追责承担责任就不依法审案。难道四川省高院是丹棱县政法委、丹棱县公安局开的法院吗?!在2018年4月19日开庭宣判后,申诉人当庭质问法官漆光碧、张蜀俊为什么要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冤枉无辜,漆光碧则说你们不要说我们,案子是审委会决定的。 漆光碧、张蜀俊为了自身利益丧失了法官应有的职业道德,亳无正义感和责任心。该案是一宗显而易見、简单明了的冤案为什么还要审委会决定呢?倘若是象漆光碧所说的是审委会操纵的,那审委会就是违法办案者的后台!以法律名义践踏法律!
  2、舍近求远不发开庭传票,意欲为何? 是想给违法者撑腰、壮胆?还是想借机吃、喝、玩乐? 2018年4月10日在既无开庭传票,又不让书记员告诉我们事由的情况下让书记员崔艳通知申诉人4月13日上午11时到丹棱县法院。第二天申诉人打电话找漆光碧,从漆光碧口中得知是到丹棱县法院宣判(申诉人常驻成都,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呢?而且之前所有法律文书都是电话通知申诉人去拿的、也是在高院开的庭。), 被申诉人拒绝后才不得不在2018年4月13日下发开庭传票,2018年4月19日在省高院开庭宣判。
  漆光碧、张蜀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已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
  漆光碧、张蜀俊不仅违法审案、枉法裁判,而且篡改法律、张冠李戴,一错再错。在(2017)川行再19号、20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中将本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条款全部写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款,且让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提交答辩状;更加错误的是在《案件更正通知书》中将(2017)川行再19号、20号行政裁定书写成“民事裁定书"。
  漆光碧、张蜀俊百般刁难、折磨申诉人誊录庭审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的规定,申诉人在2018年4月12日就递交了誊录庭审录音录像申请,至今已经四个多月了她们以各种借口不让申诉人誊录。
  在高级法院有漆光碧、张蜀俊这样的法官将法律当儿戏,连简单的法律文书都任意妄为、我行我素,一错再错,她们还会公正审案、判案吗?!!!希望媒体和广大网民监督,相关部门严查,捍卫法律尊严 ,让司法腐败无处遁行,真正让老百姓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闵志祥:退役飞行员、视力二级残、盲人(15828369614)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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