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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涉嫌

时间:2018-08-29  作者:东方军事网 鼎盛军事论坛  来源:http://www.df81.cn
对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期货的申诉举报
申诉举报人: 郭仁康 电话:13487811818 身份证号码:432302197103244749  被申诉举报人: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申诉举报请求:  1.依法限期受理举报并书面回复举报人。  2.对被举报的人涉嫌非法期货交易进行立案查处,如被举报人行为已触犯刑法标准,请移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3.依法对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取缔。  4.依法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所有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善后。  5.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相关申举报处理结果  事实和理由: 本人在 2016年4月——6月件,被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东盟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引诱在东盟交易所平台开户并进行交易,会员单位引诱本人跟喊单老师进行买进、卖出的交易,进行了多次交易,买卖亏损近17万中间无一实物交割,本人也亦没有对涉案交易物品的实际需求。本人经过调查了解东盟交易所无期货交易资质,涉嫌非法期货交易。在此举报南宁(中国—东盟)交易所涉嫌非法期货交易。理由如下:  一、本人在东盟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形式及目的要件均符合期货交易特征。  1、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  2、采取保证金交易模式,即订立合同无需全额付款,而只需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卖出;  3、对冲机制,可以通过与建仓(买或卖)时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来解除履约责任;  4、通过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即是由交易平台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就目的要件而言,判断标准为交易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而只是以在价格波动中通过对冲平仓获取差额利益为目的。  二、东盟交易所已被多家法院认定非法期货交易。  1、2017年1月9号 清理整顿联合会议第三次内部会议也明确指出南宁(中国—东盟)交易所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2、2017年9月5日,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0702民初1317号判决已经认定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展的“现货原油”等业务是非法期货交易。  3、2017年11月30日 陈稳龙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1827号认定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展的“现货原油”等业务是非法期货交易(?DocID=f34227fc-4801-4cf9-b423-a85b01016d16&KeyWord=%E6%B2%AA01%E6%B0%91%E7%BB%8811827%E5%8F%B7)  4、2017年11月6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04民初420号 法院认定认定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展的“现货原油”等业务是非法期货交易(?DocID=85707a25-7fe8-4271-b1b6-a84700a13f7f&KeyWord=%E7%8E%8B%E5%BE%B7%E6%80%A1)  5、2017年6月30日广西自治区金融办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的交易场所名单。  6、2017年11月14日广西自治区商务厅撤销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广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在其官方网站公示。  7、2017年12月28日南宁市商务局撤销2015年优秀电子商务企业荣誉称号、2018年6月29日广西自治区商务厅撤销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2014年度广西对外投资先进企业”称号并在其官方网站公示。  8、2018年6月19日(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因被判非法期货交易 ,不履判决义务被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上曝光,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已被媒体曝光多家网站转载。  综上所诉,东盟交易所组织开展非法期货交易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请贵府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立案查处,依法对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取缔,如被举报人行为已触犯刑法标准,,依据《刑法》移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依法支持举报请求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答复举报人。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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