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 涉嫌盗用他人资料发放贷款该谁担责? 举报人:袁龙,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联丰村三组 被举报人: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 1、请求相关部门依法查清贷款事实,撤销举报人被冒名贷款的款项。 2、提供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信息和贷款、还款凭证。 3、对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及其涉事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追责。 4、通过媒体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举报人袁龙曾于2015年到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根据该行当时要求提交了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但经过该行审核后,通知没有审核通过,不能办理贷款,但并未返还当初提交的相关材料。 2018年1月12日,举报人再次来到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但一周之后该行工作人员告诉举报人,说其名下有二百多万的商业贷款,并且通过微信给发来贷款查询信息:当事人提供资料显示,贷款人为袁龙,贷款金额200万元,保证人为陆健和燕凤山,然而袁龙并不认识上述二人,与二人没有任何关系。举报人是农村人,作为素不相识的二人又如何能够为举报人袁龙如此大金额的贷款提供担保?根据该查询信息显示,该笔贷款于2015年6月23日办理,还显示该笔贷款2016年9月26日曾转贷过一次。现该笔贷款是否偿还举报人并不知情。 为此,举报人到该行了解情况,该行为其出具说明一份,称是其因为贷款资料输入错误所致,贷款人在该行没有贷款。并且该行相关负责人承诺声称会尽快解决此事,三天内将贷款还上,并将偿还贷款的凭证交给举报人。但是举报人在三天后并未收到该行偿还贷款的凭证,该行副行长告诉举报人其名下已经没有贷款但始终未向举报人提供还款凭证。 虽经举报人多次要求但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始终拒绝提供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的信息和贷款的实际偿还情况。 由此可知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只是在敷衍举报人,并未真正解决此事。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次贷款中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盗用申诉人个人信息违法发放贷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申诉人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该事件中乌拉特中旗蒙银村镇银行在明知贷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且金额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其中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可能参与其中,因此该银行个别工作人员可能也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对于实际用款人来所,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该笔用款的实际使用人盗用申诉人个人信息,向银行借款的行为,清洁严重,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者诈骗罪。 对于举报人本人来说,自从知道该笔贷款存在之后,对举报人本人的社会评价和信用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各种举报人赌博借钱身负巨债等等传言不绝于耳。举报人本打算借款周转从事小生意,因担心举报人被追债而没有人愿意为其提供任何借款。造成举报人正常的借贷行为无法进行。而且该笔贷款多次倒贷,偿还情况不明,举报人袁龙作为被冒名的借款人始终可能被信贷机构追索,进而造成举报人个人征信的不良甚至是个人财物的损失。 因此,该笔贷款的存在不仅对申诉人个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巨大损失,而且也违反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并且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骗取贷款罪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所以请求相关部门能够依法查清事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还举报人清白。 举报人:袁龙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