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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于艳华控告吉林四平建设银行欺诈储户事实

时间:2018-09-15  作者:东方军事网 鼎盛军事论坛  来源:http://www.df81.cn
[原创]于艳华控告吉林四平建设银行欺诈储户事实
    控告人:于艳华  女  身份证号:220302195002150225  电话:15804345739  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南湖社区十组

    四平建行于1989年7月起满街敲锣打鼓宣传卖老少乐储项,承诺每存三百元,每三年一转存,定期十八年,到期连本带息10319.4元,至2007年8月到期,给付本息1169元。

    建行广告承诺到期做婚嫁用,到期给的还不如活期利息,以文字欺诈老百姓。

    四平建设银行发放老少乐保值储项发放时有人民银行批文。但2007年撤销时没有人民银行批文。

    我们要求四平建设拿出人民银行撤销利息的批文。不然四平建行应当《按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不得擅自变动,二十六条“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相应定期储蓄存款计付利息。”第三十七条“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平建行买通法院不立案,把我家砸了,公安局不破案,非法拘留5次,一次不给拘留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该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向该金融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控告人凭借对国有四大银行之一的绝对信任才把所有的积蓄拿出来做储项,为何不按照储存协议给予兑现,导致巨额经济的损失,中国法制何在?

    2、,建设银行为实现欺诈的目的自行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生纠纷可以找金融机构上级机关、诉讼、仲裁,可是建行上级机构为何不按照法定义务给予受理,

    3、法院作为百姓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依然全线崩塌,不给予立案受理。理由就是一个“领导不让立案”,上级法院依旧如此,试问百姓出路何在?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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