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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才厚两面人流毒对军队和社会政治生态破坏严

时间:2018-09-15  作者:东方军事网 鼎盛军事论坛  来源:http://www.df81.cn
徐才厚两面人流毒对军队和社会政治生态破坏严重。
徐才厚两面人流毒对军队和社会政治生态的破坏严重!
  我是1992年与二炮西安中医多学科研究所(以下称研究所)签订《生产山海丹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的承包人张文胜(以下称我),就中西部战区(原兰州军区)检法两院办理我“贪污”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插手合同掠夺我合同收益。作为兰州军区检察机关和二炮学院及研究所党组织,不仅是知情者,参与者,也是非法获利者。随着我23年多的努力,不少被隐瞒的原始证据不断再现,证实我履行合同行为合法有效。四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和刑事裁判文书也均判定我履行的合同合法有效。作为合同承包人,依法我仅是一名被告人,却被投牢10年,财产被私分。但知情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尤其,军队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却集体沉默......。这充分证明,徐才厚两面人流毒对社会政治生态破坏严重。
  诉求:肃清徐才厚司法逐利两面人流毒,应追责,应赔偿。
  事实概况:1996年,中部战区西安(原陕西省军区)和西部战区(原兰州军区)军事检察院利用自侦案件中,扣押我生产的73吨山海丹半成品粉和存折、合同书、配方单等,大量物证书证不依法给扣押清单,使我举证不能。本案检法两院认定事实,频繁制造军队版“指鹿为马”,用抹黑变更合同协议,来歪曲事实,混淆了视听。法院明知涉刑事案件财产属人民法院管辖,应该判决而不判。给检察机关留下了渎职敛财的条件,导致兰州军区和西安军事检察院枉法敛财目的得逞。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诉讼程序违法,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判。
  1、检察院插手合同枉法敛财行为,玷污了检察职责的廉洁性!
  1997年至1998年,西安军事检察院以挪用为由,将我存款本金1198000元和数十万元孳息,没收扣划私分。至今即未宣判没收决定,也未返还和告知本息去向义务。兰州军区军事检察院亦以没收扣划形式,将我1006034.9元存款本金和数十万元孳息没收扣划。我委托律师和我妻子逐级反映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检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监督后,兰州军事检察院指令二炮工程学院于2005年退还了我872990元本息。检察机关现仍占有我数十万元本息不还行为。玷污了检察职责的廉洁性!
  
  
  
  
  
  证据来源:渭南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证明目的:兰州军区和西安军事检察院扣划了我存款。
  2、本案剥夺被告人上诉权行为,侵犯了国家二审终审制度。
  1998年3月27日,西部战区(原兰州军区)军事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用(1998)军兰刑初字第5号“孪生”出内容截然不同的两份刑事判决书。
  2000年初不同判决被监狱发现,监狱将我的申诉材料和监狱转交意见书邮寄给原审法院,并多次电话交涉。2000年10月25日,原审法院用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原判决应予维持。”判定我持有的判决有效。为摆脱对我非法收监困境,监狱继续把我的申诉材料和监狱的意见,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法两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法两院反映。
  2004年7月20日,原审法院再用(1998)军兰刑初字第5号作出刑事裁定书。2004年7月30日,陕西军事法院刘盛权法官代送达,该裁定书裁定,按定期宣判程序当庭送达我的,繁体字院印的刑事判决书无效;裁定监狱持有的,加盖简体字院印的刑事判决书为生效判决书。刘法官并承诺1个月内送达加盖简体字院印的刑事判决书。至今过去14年多了,简体字院印的判决书仍即未宣判,也未送达。我对该一审裁定不服,2004年8月3日,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寄出上诉状。却被用驳回申诉通知书拒绝二审。显然该通知书与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的法律原则相悖,也侵犯了国家二审终审制度。
  
  
  
  
  
  
  证据来源:1、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2、兰州军区军事法院。证明目的: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孪生”出不同内容刑事判决书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二、判决认定双方结清加工费的证据本身,却证明与认定相反的事实。
  两份不同内容的刑事判决均认定“提取的加工费结算单证实研究所与张、王结清93、94年度的加工费”,没有事实根据。
  1、双方均认可还未依合同约定结清93、94年加工费,有履行合同双方行为产生的73吨1-8号山海丹胶囊、半成品粉和山海丹口服液。还有部分存折、借款单、入库单、报销单等原始票据账目及有山海丹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邓所长签名,并加盖研究所所印的《关于给张文胜、王玉军报销及未报销事宜的说明》(以下称《说明》)等大量物证书证佐证。
  2、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经司法程序结算合同加工费,经灞桥区、西安市、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四级人民法院审理,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定,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并为我执行回,包括93年涉案结算单中的203箱成品25334.40元的加工费在内的54万余元加工费本息。这一法律事实足以证明刑事判决认定合同双方结清93、94年加工费的事实错误。
  
  
  
  
  
  
  
  
  
  证据来源: 1、灞桥区、西安市、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四级人民法院。 2、兰州军区军事法院;3、二炮中医多学科研究所。证明目的:合同双方93、94年的加工费均未依合同约定结清。证明目的: 1、四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和民事裁判文书均判定我与研究所的合同合法有效。2、涉案的原始《结算单》本身证明与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正好相反。即93年《结算单》证明还有25334.40元的加工费双方还未结清。3、双方均认可未按合同约定结清93、94年加工费的事实。
  三、从本案的诉讼中看,军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知情者,对司法腐败集体沉默20余年的事实证明,徐才厚司法逐利两面人流毒对军队和社会政治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张文胜有关刑事和民事案件,现在均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也均判定涉案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双方是否依合同约定结清93、94年加工费,刑事和民事的判定,却截然相反。例如:刑事判决判结清了加工费,民事判决判未结清,并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为我执行回54万余元加工费本息。从以上法律文书和原始证据不难看出,军队裁判文书脱离法定程序和合同最后结算的约定,用阶段性《结算单》“指鹿为马”来颠倒案件的是与非,违背了常识,借机插手合同捞钱私分挥霍。
  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文书现在还在打架,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大是大非问题!现在看孰对孰错不辨也明。当时兰州军区检法两院的领导,军队企业的主要股东,二炮工程学院和山海丹集团及研究所主要领导,都是军队的党员高级领导干部,为了军队的司法公平正义,应有所作为。
  我认为,作为军队的党组织和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应该旗帜鲜明的尊重事实和法律,为司法的公平正义,敢于承担,勇敢的公开本案事实真相。但包括研究所到大军区级的知情军级党员领导干部都集体沉默……的事实证明,徐才厚司法逐利流毒对军队和社会政治生态环境破坏相当严重!

  张文胜
  2018年9月14日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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