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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泣血控告

时间:2018-09-15  作者:东方军事网 鼎盛军事论坛  来源:http://www.df81.cn
[转帖]泣血控告

泣血控告申诉状
控告人:郑世群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塘路栈塘小区13栋13号 身份证号:340103196501122525 电话:13705602155被控告人:(2014)瑶民一初字第00298号审判长(顾书怀),
(2014)合民一终字第02520号,审判长(张洁)
(2016)皖01民再字62号审判长(王亚明)
几审法官不作为、乱作为在审理本案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共同联盟诈骗财物,官官相护、枉法裁判。
控告人郑世群坚决不服几审法官在审理本案不管证据,证人证言,不调查取证,办金钱案,人情案,故意支持原告王林、王广年合伙骗取财物(价值5百多万),枉法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控告人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控告人也不会相信司法。
控告人从2014年通过地方司法解决,地方司法腐败不公,造成冤假错案。控告人经多次司法部门求助公正解决,而无人理睬求告无门,司法腐败损害的不仅仅是本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控告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一纸枉法判决就不能够给控告人的正义,也不能解开控告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虽然地方司法腐败,强行恶意骗取了控告人的财产,只要共产党在,控告人决不放弃控告,这帮恶势力团伙腐败分子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法律当儿戏。
一、起诉还钱需要的证据,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面的应该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二、仅有转账凭证主张借款难获支持的案例
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借给对方后,经多次催要对方一直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对方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支持诉讼请求,对方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对方辩称,所借款不是事实,而是偿还自己的借款,自己从来没有向对方借过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对方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条等书面材料,对方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对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它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在本案中对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皖检民(行)监(2015)34000000164号
王林与郑世群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缺乏证据证明。王林主张双方借贷关系的证据,仅仅就是银行转账记录,此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法院仅凭间接证据就径行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妥。证人王广年称实际借贷人是其本人,且声明有借条在王林处,而王林否认有借条存在,对于如此巨额借款无借条不合常理。那么法院认为王林没有借条、欠条。我问一句‘王林与王广年到底是什么关系?’借一百万不打借条、欠条就给他一百万。是不可能的。
王广年在案件审理期间,多次表示本人系实际借款人,法院为什么不查清事实,追加王广年为案件当事人,以查明案件事实,原审法院没有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王广年参加诉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控告人坚决不服这几份匪夷所思的判决。控告人只要没有用她们一分钱,就不能强行恶意骗取我的财产。
请各位领导认真调查,一定要为我一个手无寸铁不懂法律的妇女作主。
控告人郑世群、电话:13705602155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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