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院院长李玉杰勾结中站院长申兵保护涉黑势力张小涛冻结企业210万 一、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请求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信访局、中纪委、国家监察委举报中心巡视组和河南省地方巡视组、纪委、监察委、政法委、检察院、省高院、检察院反渎职犯罪局。 调查并查处: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小涛为首的黑恶势力,没有认真履行公务人员职责,仅凭和焦作市衡飞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私人关系,没有弄清楚原告焦作市衡飞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擅自于2017年8月28日,到我公司所在地西安,将我公司基本户中国工商银行南关支行,西安银行雁塔南路支行账户冻结资金高达210万元。焦作市衡飞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申请冻结金额是只有105万元。衡飞公司实际只出了不到几千元,就造成我单位因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现我公司要求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赔偿损失1502991.7元以及交通费、律师费等10万元,共计1602991.7元(其中西安银行雁塔南路支行账户利息损失1239.78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账户利息损失1751.92元、经营损失1500000元),律师费以及交通费食宿等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上诉费2万多元,合计超过160万以上。我单位无数次去焦作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但每次都以各种借口打发我们离开。万般无奈,特此向中央以及中纪委、国家监察委举报中心、中央巡视组和河南省地方纪委、监察委、政法委、检察院、省高院、检察院反渎职犯罪局求助。一审开庭共裁定俩次还是张小涛审判,按常理来说,中站区法院张小涛应该回避本案,不能继续参与本案审理,因张小涛的错误冻结,给我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公司多次向焦作市纪委反映,但时至今日,仍没有答复。官官相互,给我公司因错误冻结造成的损失谁为我公司买单,张小涛冻结我公司210万元还在审判中说没有损失,我公司是做生意的,光冻结2个月60工作日的损失,造成流动资金不足,律师费,交通费高于10万以上,难道我们每次去河南焦作是步行过去的,路上不吃不喝,也会产生损失的。请求严惩焦作中站区法院以张小涛为首的黑势力团伙并给我公司赔偿因错误冻结造成的损失160多万元。2017年12月份前,伪造印章实施诈骗的人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区刑警大队拘捕。张小涛发现冻结错误才主动给我企业解开冻结账户。因错误冻结账户造成的损失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副院长答应赔偿,但又以欺骗的手段一直在欺骗我公司。不兑现承诺。 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财政收入等都有重要作用。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握时机,扬长避短,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中国已经进入法制社会,司法机关要依法办案。附2018年最高法院一号文件(其他案件材料附后) 特此求助中央以及巡视组和河南省地方纪委、巡视组、监察委、政法委、检察院、省高院、检察院反渎职犯罪局和陕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立案侦查查处。 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抄报:中央以及巡视组、河南省纪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信访局、办公室存档 (一) 抄送:中央纪委、监察委、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以及河南省相关部门 、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请求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信访局、中纪委、国家监察委举报中心巡视组和河南省地方巡视组、纪委、监察委、政法委、检察院、省高院、检察院反渎职犯罪局。 调查并查处: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小涛为首的黑恶势力,没有认真履行公务人员职责,仅凭和焦作市衡飞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私人关系,没有弄清楚原告焦作市衡飞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擅自于2017年8月28日,到我公司所在地西安,将我公司基本户中国工商银行南关支行,西安银行雁塔南路支行账户冻结资金高达210万元。焦作市衡飞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申请冻结金额是只有105万元。衡飞公司实际只出了不到几千元,就造成我单位因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现我公司要求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赔偿损失1502991.7元以及交通费、律师费等10万元,共计1602991.7元(其中西安银行雁塔南路支行账户利息损失1239.78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账户利息损失1751.92元、经营损失1500000元),律师费以及交通费食宿等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上诉费2万多元,合计超过160万以上。我单位无数次去焦作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但每次都以各种借口打发我们离开。万般无奈,特此向中央以及中纪委、国家监察委举报中心、中央巡视组和河南省地方纪委、监察委、政法委、检察院、省高院、检察院反渎职犯罪局求助。一审开庭共裁定俩次还是张小涛审判,按常理来说,中站区法院张小涛应该回避本案,不能继续参与本案审理,因张小涛的错误冻结,给我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公司多次向焦作市纪委反映,但时至今日,仍没有答复。官官相互,给我公司因错误冻结造成的损失谁为我公司买单,张小涛冻结我公司210万元还在审判中说没有损失,我公司是做生意的,光冻结2个月60工作日的损失,造成流动资金不足,律师费,交通费高于10万以上,难道我们每次去河南焦作是步行过去的,路上不吃不喝,也会产生损失的。请求严惩焦作中站区法院以张小涛为首的黑势力团伙并给我公司赔偿因错误冻结造成的损失160多万元。2017年12月份前,伪造印章实施诈骗的人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区刑警大队拘捕。张小涛发现冻结错误才主动给我企业解开冻结账户。因错误冻结账户造成的损失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副院长答应赔偿,但又以欺骗的手段一直在欺骗我公司。不兑现承诺。(其他案件材料附后) 特此求助中央以及巡视组和河南省地方纪委、巡视组、监察委、政法委、检察院、省高院、检察院反渎职犯罪局和陕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立案侦查查处。 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抄报:中央以及巡视组、河南省纪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信访局、办公室存档 (一) 抄送:中央纪委、监察委、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以及河南省相关部门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少华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52号5幢30602室。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系电话:13649246221。 赔偿义务机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住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41号,法定代表人:申兵,职务:中站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保全错误,要求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赔偿损失1502991.7元(其中西安银行雁塔南路支行账户利息损失1239.78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账户利息损失1751.92元、经营损失1500000元)。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7)豫0803字第703号焦作市衡飞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市衡飞公司)诉陕西少华公司、陈太平、覃丕武、康祥玉买卖合同纠纷案,系康祥玉、陈太平、覃丕武私自伪造陕西少华公司印章,盗用陕西少华公司资质,进行的非法市场交易活动所致。陕西少华公司就康祥玉、陈太平、覃丕武私自伪造陕西少华公司印章、盗用陕西少华公司资质的非法行为,已于2017年9月5日分别向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现均已立案受理。 康祥玉、陈太平、覃丕武与赔偿请求人陕西少华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但焦作市衡飞公司因未尽基本审查义务,未核实康祥玉、陈太平、覃丕武真实身份,未辨识康祥玉、陈太平、覃丕武该三人私刻的陕西少华公司印章,却将陕西少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款775000元及违约利息260400元,合计1035400元,并于2017年8月25日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出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未尽审查义务,未核实买卖合同纠纷案基础资料前提下,错误查封赔偿请求人西安银行雁塔南路支行账户814011520000038235存款1040273.96元的冻结,查封赔偿请求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账户3700021519200112594存款1050000元的冻结,合计2090273.96元,比焦作市衡飞公司诉请标的1035400元超额查封1054873.96元,查封赔偿请求人账户期间直接影响到赔偿请求人各个分公司、办事处的正常经营,致使各地工程款,保证金,农民工、注册建造师工资,甚至是税款无法按期缴纳,使得各地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一度陷入瘫痪状态,造成赔偿请求人损失。 综上所述,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未核实(2017)豫0803字第703号买卖合同纠纷案基础资料,错误且超额查封赔偿请求人银行账户,造成请求人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赔偿请求人特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贵院依法秉公查清事实,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利益。 附: 1、(2017)豫0803民初703号《河南市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2017)豫0803民初703号之一《河南市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焦作市衡飞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状》; 4、西安银行雁塔南路支行账户814011520000038235明细;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账户3700021519200112594对账单; 6、山西晋城市泽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回执》复印件;山西晋城市陵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回执》复印件;《陵川县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复印件; 7、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备案回执》; 8、《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印章使用的通知》(陕少建司发[2012]0713号); 9、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网站《郑重声明》。 赔偿请求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9月 日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