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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长王长举包庇犯罪分子、私自更改受害人、

时间:2018-09-15  作者:东方军事网 鼎盛军事论坛  来源:http://www.df81.cn
副检长王长举包庇犯罪分子、私自更改受害人、严重损害被害人利益
<br>  我叫刘淑英,是华龙区一名普通职工。我反映华龙区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于楠及主管公诉的副检长王长举利用职权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有关情况,恳请广大网友对王长举、于楠涉黑、涉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还一片干净的法制环境。<br>  一、基本案情简介<br>  2015年元月1日,犯罪分子吕彩霞通过张顺景介绍,隐瞒她与张顺景之间130万元债务,以濮阳麦谷豆香食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代瑞安借款200万元,骗取我(刘淑英)、卢付生等4人在空白纸上签名为濮阳麦谷豆香食业公司做担保。借款协议履行后,吕彩霞将其中的130万元借款用于偿还债务,其余7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借款协议生效4个月后,吕彩霞不再继续履行借款协议,致使虚假出借人代瑞安通过安阳仲裁委及法院法院起诉担保人刘淑英(本人)等人,2015年12月份法院将我(刘淑英)帐户上44.4万元划扣,导致我(刘淑英)被骗44.4万元。<br>  二、华龙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及起诉情况<br>  骗保案件发生后,我报案至华龙区孟轲分局,孟轲分局2016年6月份进行立案侦查,整个侦查都是围绕我(刘淑英)为被害人进行〖孟轲公(侦)诉字(2017)0016号〗,批准对吕彩霞进行逮捕也是以本人作为受害人申请的。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起诉意见书中的内容为“吕彩霞向出借人代瑞安付息4个月后,便不再履行借款协议,并指使他人出具没有收到200万借款的假证明给被害人刘淑英等人,试图蒙混过关……2015年12月份法院将刘淑英帐户上的44.4万划扣,导致刘淑英被骗人民币44.4万元。”<br>  三、王长举、于楠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吕彩霞具体的违法、违纪事实如下:<br>  然而在2018年3月份华龙区检察院公诉处办案人员于楠向华龙区法院提交的起诉书意见书中的被害人刘淑英却变成了证人,起诉书中的被害人变成了代瑞安〖见濮检公诉(2018)226号〗,后来公安机关、法院与代瑞安联系,代瑞安均不承认自己是受害人,并且代瑞安也不承认自己出了200万元,而是替张顺景通过官司要钱。后来我(刘淑英)找到于楠问他为何不经公安机关同意变更被害人,于楠和薛涛(公诉科长)都说是王长举(副检察长)让这样做的,他们是按照他的意图办的。<br>  1、基于以上事实,华龙区检察院公诉人于楠在起诉书中擅自变更受害人主体,程序严重违法。<br>  公安机关受理的报案人是我(刘淑英),公安侦查以我(刘淑英)为被害人展开调查,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批捕意见书中的被害人是我(刘淑英),到了公诉书上把我(刘淑英)变成了证人。况且公诉人提出的被害人代瑞安在整个案件侦查及审理过程中即没报案、也没有出钱,他只是一个替张顺景要钱的人(公安机关调查时代瑞安自已说的)。一个在整个案件过程啥也没有受损失的人被公诉人于楠安成人“被害人”,如果检察院公诉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起诉意见书有异议,可以退卷补充侦查,查明谁是受害人。而检察机关未经公安机关侦查,径直改变受害人这个主体,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有关规定,谁是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应当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才能确定。检察院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重大的徇私枉法嫌疑。〈〈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华龙区检察院的做法剥夺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破坏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的司法程序,用老百姓的话叫隔着锅台上了炕,后果是严重的。发现这种情况后,我找到公诉科办案人于楠,于楠直接说我一个上班的,我也不当家,领导(王长举)让这样干的。我找到王长举,王长举说我从一开始就关注这个案子,你现在做为真正受害人出现了,但公诉意见书已经送到法院,法院让我咋改我咋改。对此,我真的很无语。因此有理由相信,于楠违法、违规办案,是在办的关系案、人情案,王长举是幕后的黑手,是包庇犯罪分子的保护伞。<br>  2、华龙区检察院公诉人于楠办案实体违法。 <br>  华龙区检察院将本不是受害人的代瑞安作为受害人起诉至法院,存在如下实体错误:<br>  (1)根据安阳仲裁卷宗材料,代瑞安已证实他本人没有出借一分钱,也没有银行转账任何证据。在申请仲裁前他与张顺景有个协议,双方约定以代瑞安名义起诉,诉讼费及一切后果均由张顺景承担和享有,这完全证实代不是受害人。公诉机关将其列为受害人没有事实根据,完全属于无中生有,杜撰事实。<br>  (2)华龙区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上对该诈骗案的受害人被骗的经过及款被法院划走的事实已经查得清清楚楚, 且有被告吕彩霞的亲笔供述 ,本人作为受害人有事实,有证据,有法院执行划拨手续,有证人证实,有侦查机关的侦查笔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不可思议的是,作为检察机关的司法部门,无视事实和法律规定,我行我素,无法无天,置受害人合法财产权益被侵害于不顾,搞得本人倾家荡产,欲哭无泪!<br>  综上所述,华龙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不仅缺少应有的法律常识与素养,其做法和行为与习主席的依法治国理念背道而驰,更为严重的是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恣意妄为,有重大的徇私枉法嫌疑。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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