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陕西爱暖人间公益中心,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80号15号楼2单元11号,电话18049088018。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任该中心主任。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电话010-68792114。 法定代表人:马晓伟,任该委主任兼党委书记。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沙蒿过敏性鼻炎相关信息的申请书》的要求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在陕西省注册成立的民间非营利性公益组织,长期致力于公益事业。创立于2009年,以“向政府建言、道德讲堂”等公益项目“传递思想,唤醒爱心”。十年来,向中、省、市等部门及领导,针对慈善立法、简化审批程序、志愿者管理系统、城市交通、治污减霾、用水安全、药品说明书、教育制度、精准扶贫、无偿献血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累计有100多条建言得到高度肯定并采纳,受到中、省、市等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和高度关注,能为社会做点事,我们感到无比的光荣与自豪! 榆林、神木、内蒙、宁夏等地区因沙漠化严重,为防沙治沙,当地政府曾经大面积播种沙蒿,对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有利的推动作用。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成活后的沙蒿却对当地居民的呼吸系统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致人鼻炎,老百姓深受其害,苦不堪言。 为深入了解沙蒿对鼻炎的作用,提出可行性建议,原告已将“沙蒿致鼻炎事件”列为本组织的一项重要调研课题。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部分重要调研数据暂时无法详细获悉,考虑到被告系国务院主管全国卫生健康事业的职能部门,负有卫生健康信息资料和数据的搜集、整理,以及疾病控制和预防等管理职能,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通过邮寄的方式(EMS,单号1036118561930)于2018年7月24日向被告申请公开以下内容: 1、十五年来(2003年至2017年)榆林、神木、内蒙、宁夏等地区过敏性鼻炎患者、蒿类过敏性鼻炎患者、哮喘患者等三类人群的人数; 2、十五年来(2003年至2017年),每年7、8、9月份过敏性鼻炎患者、哮喘患者等两类人群就诊人数; 3、政府是否对每年7、8、9月份因沙蒿引起的过敏性鼻炎患者和哮喘患者给予医疗救助?具体做了哪些?救助几年?有什么效果? 4、对民间反映的逐年倍增的因沙蒿引起的过敏性鼻炎患者和哮喘患者,政府有什么应对方案和具体措施?有什么计划减少过敏性鼻炎患者和哮喘患者的痛苦? 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应该是笔误,“2018年8月17日”)向原告出具“卫政申复〔2018〕080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 1、原告申请公开的1-2项内容被告未予统计,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2、原告申请公开的3-4项内容属于咨询类信息等为由,不予公开。 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公开,1、为原告收集相关信息做调研;2、为了促进被告关注沙蒿引起的过敏性鼻炎群体问题,以免引发全国更大范围的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原告认为,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二)项和第十条第(三)、(十)、(十一)项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关民生和老百姓切身利益,即使原告不申请公开,被告也应当履行其法定公开职责。 综上所述,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 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爱暖人间公益中心 2018年9月5日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