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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强拆及顺带强拆的行政赔偿起诉状!

时间:2018-09-15  作者:东方军事网 鼎盛军事论坛  来源:http://www.df81.cn
江西:强拆及顺带强拆的行政赔偿起诉状!
江西:强拆及顺带强拆的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黄剑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60121196801010599,户籍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团结自然村24号,常住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手机号码为13687919248、18879166394,电子邮件信箱为[email protected]。
  第一被告: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黄际财
  职务:主任
  住所:南昌市东湖区腾蛟路
  电话:办公室主任熊瑛的办公室电话88611421、副主任兼综治办主任汤赛丁的手机号码13970882788、综治办副主任梅海波的手机号码13517089911、集征办主任孙乐运的手机号码13870947499。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修复所有受损的建筑及清走围墙内掩埋物二万五千元、工资一万八千元、上网费三千六百元、精神抚慰金二万元,以上小计六万六千六百元。
  2、如果有诉讼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证据和法理
  一、对赔偿额的解释
  事发至今快6个月了,我追踪写作并发表了36篇文章(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发表了其中的10篇),发送电邮和微博私信几十万封,熬夜180次(折抵工资一万八千元),上网费按每次20元计算,180次共三千六百元。
  被告极尽抵赖之能事,让我的维权工作艰苦卓绝。被告的行为是有人授意,具有报复性质,不是出于过失,所以,赔偿价款包含惩罚、压惊和精神抚慰的份额(二万元)。
  倒进围墙内的拆迁杂物至少有五十车,修复围墙(三十米)、车棚(二十五米)、两间水泥现浇房,修复受损窗户和墙体,概算费用约二万五千元。
  二、民以法为天
  被告集征办的强拆活动自2015年开始,至今持续了三年多,被告管辖的好多自然村的房屋被集体抹平了,一块块的大空地长满野草和树林,其荒芜的景象向路人诉说着曾经的妖孽与魔怔。
  行政机关没有强拆权,只有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才能强制拆除。
  对弱势人群而言,民以法为天,没有法律的屏障、保护,他们最容易受到欺负和凌辱。
  我以法律的视角和思维,宣示了违法征收的危害,这是一个没有严格履行应有的法律程序的征收个案。
  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和长巷村村委会虽然与农民们签订了征收协议,但由于这份协议从法律的层面、视角和思维判别无效,所以,其拆迁行为明确为非法强拆。
  被告很魔怔、很嚣张、很牛逼,在强拆农房的同时,顺带强拆邻居单位(省一建公司、不属于被告行政管辖的单位)的建筑,挖倒并掩埋邻居单位围墙约三十米,挖倒并掩埋车棚约二十五米,挖毁现浇水泥房两间,破坏我家窗户,将几十车拆迁杂碎物倾倒在围墙内,堆了两层楼那么高,完全掩埋了我家后窗。
  综上,被告存在重大、明显、明确的违法事实。
  三、因果关系
  用一句通俗易懂的话来概括就是:没有被告强拆农房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顺带强拆邻居单位的建筑的行为,所以,被告的强拆行为与顺带强拆行为与我家的权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牛气冲天,在强拆农房时,为了侵占围墙内的土地,寻衅滋事、顺带强拆邻居单位的建筑,并施放烟雾弹,转移视线,嫁祸于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假如被告(行政机关)故意有证不举,导致事实不清,被告(行政机关)应该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被告违法、犯罪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其违法、犯罪行为与我家的权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这种过错与因果关系足以支持我向其维权、索赔。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顺带强拆的行为确实是某不具备拆迁资质的野鸡工程队的擅自行动,被告可以赔偿原告后,再扣留其工程款折抵,或以其他合法的渠道和方式索赔。被告如果认为长巷村村委会也参与了,长巷村村委会也有赔偿原告的一定责任,可在赔付完毕,以顶头上级的名义责令其出资,或扣留其某一款项。
  四、无法无天及强拆
  1、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集征办在未取得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南昌市推进旧城改造指挥部、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或命令的情况下,虚构并对外宣传已取得以上三单位的委托,擅自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
  2、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集征办在未取得建设工程可研报告、立项报告、土地预审报告、工程和土地规划、年度资金使用报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施工报告等批文的情况下,擅自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
  3、乙方不具备征收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土地征收办公室主任孙乐运的当面陈述和《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被告及长巷村村委会充其量是征收方的帮办,协助征收方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征收方应该是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南昌市推进旧城改造指挥部、或其他单位,被告及长巷村村委会不具备征收方的主体资格,而且,在协议书中,我看到:署名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实际加盖的却是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农房征收章(4),故从纯法律的视角判别:被告和长巷村村委会为乙方、农民为甲方,双方签订的征收协议书因乙方不具备征收方的主体资格而无效。
  2018年7月17日下午,汤赛丁副主任在梅海波办公室当我面说:“管理处和长巷村是受征收方的委托(而工作并签订征收协议)”。既使如此,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和长巷村村委会只能作为代理人出现在征收协议书中。
  4、欺诈多多
  动迁时向农民灌输“又得钱又得房”、“拆一还一”的安置方案,但协议书中没有明确写上这一句,三年多过去了,农民盼望中的回迁房连影子都没有。农民们上当了尚不自知,农民们哪做过生意,签过合同。他们哪知道每一条、每一句都要在协议书中写明。“又得钱又得房” 、“拆一还一”的安置方案以先入为主的方式,在他们的脑海里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如果贤士湖管理处及长巷村以协议书为依据拒绝提供回迁房,农民们连哭都不知道向哪里去哭!
  5、征收单价奇低且没有支付价款
  根据我早已公开发表了的《强拆追踪之十九:敲骨吸髓、大发民难财的都有谁?》一文中的记述,1、档案袋中没有收款收条、转账单据或其他凭证,可视为三年多过去了,农民们(被征收户)至今没有实收货币补偿款。2、除第一户外,其他户主和分户主均未填写其手机号码,其身份证复印件全部模糊不清,除个别头像有一点模糊的影像,绝大多数的头像全黑。故这些征收档案严重涉嫌造假。3、货币补偿的单价低得出奇:接近一千元每平方米。同地块的商品房的购置价约为一万七千元每平方米。
  2018年7月16日下午,在其办公室,综治办副主任梅海波说:“你看到的可能是猪圈啦或其他辅助性建筑的补偿单价。”
  我说:“不是辅助性建筑,52点几个平方米,就是长巷村二组办公室楼梯口旁边的那一家,二楼已经被拆毁了,还剩一楼。”
  梅海波说:“根据市里的规定,城中村农房的补偿单价为2310元每平方米,过渡费8元每平方米。”
  我说:“有这样的规定?”梅海波没回答。
  6、宅基地
  协议书中,有意遗漏了应该给予农家宅基地的补偿。
  7、法治的悲哀及其灾难性的后果
  综上,被告及长巷村利用土地利益分配制度的薄弱环节,征收与补偿监察机制的缺乏,利用自身的威权和便利,滥用职权,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都没有取得的情况下,逞强凌弱、坑蒙诈骗、偷梁换柱、借题发挥、大肆掠夺(抢劫)、大发民难财,而且,将集征办自己施工、拆迁捏造成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拆迁,强拆大批农房,造成大量城中村居民流离失所,这种人为的祸害让农民们痛苦不堪!
  五、顺带强拆
  1、2018年03月21日左右,很多媒体和网站发表了我写作的《南昌:挖围墙、埋房屋、砸窗户,如此寻衅,天理何在?!》,该文中写:
  2018年3月5日至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集征办(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土地征收办公室)以自备挖掘机(同时具备钻探功能),对我家背后的一栋民房进行拆除,这栋民房的旁边是一大块用围墙围起来的空地,这块空地来源于一年多以前另一栋民房的拆除。
  我家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我家的居所属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宿舍楼,我家在1楼拥有两间住房。距离宿舍楼三、四米的地方有一条围墙,围墙高约二、三米,围墙是用大岩石砌成的,围墙的历史与宿舍楼一样悠久,它们见证了几十年的风雨和春秋。围墙是省一建公司地域与两栋民房地域的分界线。
  拆除工作有三、五天的时间足够了,但隆隆的机械声整整响彻了十一天。3月15日16时左右,我专门找到操作挖掘机的年轻人,他大概23岁左右的样子,我很费劲地登上拆除垃圾堆成的小山,忍不住怒斥:“我刚才上楼看了一下,你挖断并掩埋了三十米左右的围墙和平房,今天砸坏并掩埋了我家的窗户,窗户下半截被挤出了墙体,谁请你来的?谁指令你干的?”
  小青年很心虚、很害怕,他说:“村里请我来的,今天没有砸坏你家的窗户,我们已经工作十多天了,我去向村里汇报。”
  他可能害怕我打他,动作麻利地溜下小山,我追到宿舍操场,他坐在电动自行车上,正想开溜,何建华的老婆(我的1楼邻居)对着他喊叫:“你还不把锹还给我?”他说:“锹在那里,我会还给你。”我说:“你把村干部叫来,我在这里等,我算怕你,赶紧把围墙里的拆除物清出去,把围墙砌起来,”不待我说完,他发动电动车,慌里慌张地溜走了。我等了几个小时,他没再回来。
  2、备注:以上斜体字的地方,原文写:“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长巷村请来挖掘机(同时具备钻探功能)”,事后,根据我掌握的证据证明,肇事者是管理处集征办自备的挖掘机及其司机。
  3、备注:《南昌:挖围墙、埋房屋、砸窗户,如此寻衅,天理何在?!》应该改为《南昌:挖围墙、埋房屋、钻窗户,如此寻衅,天理何在?!》原因见下文。
  六、我家权益受损的证据及其所能证明的事项
  已经公开发表的《强拆追踪之二十七:关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案!》一文中写:
  2018年6月26日下午,在梅海波办公室,我逐一向汤赛丁副主任(兼综治办主任)展示了我手机中拍摄的主要照片,汤主任认可这些照片能够证明以下事项:
  (一)、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长巷村,它的自然村全部属于城中村,近日,在拆除其二组“钉子户”胡名权家时,有人指使挖掘机司机故意挖倒相邻的省一建公司的三十米左右的围墙,利用拆迁垃圾掩埋围墙内的两间平方、一长溜停车棚,我是省一建公司宿舍楼的1楼住户,我家后窗完全被拆迁物掩埋,掩埋之前,有人指使挖掘机司机故意将挖掘机换上直径半尺左右的钻头,对准我家木窗左下角钻了一下,导致木窗左下角从外往里地被挤出了墙体,该窗的多数玻璃被打破了,每当下雨天,雨水顺着掩埋物的间隙流进室内。
  (二)、木窗紧贴内墙面,距离外墙面有半尺左右;挖掘机的抓斗在放下斗中的物体时,物体是垂直下落的,根本不可能对木窗产生巨大的、斜面的冲击力,从而把木窗左下角从外往里挤出墙体;而且,我发现,掩埋物与窗面之间存在大量间隙,只有一处接触,这个接触点的木窗上的钢筋没有丝毫向里弯曲;站在室内观察,右侧竖立的窗框的正中有一根木隼,木隼中有一根钢筋,钢筋贯穿木隼并埋入了右边墙体,这根钢筋的直径有1厘米左右,木隼破裂,钢筋暴露并从外往里弯曲,足见从外往里的这股力量很大;根据以上特点和日常生活常识,我判定:挖掘机换上直径半尺的钻头后,对准我家后窗的左下角故意钻了一下,我家木窗左下角才会从外往里挤出墙体!备注:被钻的点位,人站室外时称木窗左下角,人站室内时称木窗右下角。注意:木窗的其它三个角没有被挤出墙体!
  (1)、注意:钻一下发生在掩埋之前。
  (2)、围墙是那种很大、很重、很长、很宽的红岩石砌成的,除了借助挖掘机,一般无人能推倒它。
  (3)、围墙内有两间现浇水泥房和一长流车棚,两间现浇水泥房除了借助挖掘机,一般无人能摧毁它们。
  (4)、被埋的平房和车棚现在还有残留物裸露在外,这就是最直接的证据,现在还可以随时来观看、考证!
  (5)、我家窗前堆成小山的掩埋物,这些掩埋物全部是楼房拆除物,这些拆除物形状不一,大小不一,重量不一,边角锐利,不借助挖掘机的抓斗,无人能够将这么多楼房拆除物迅速转移、堆积到我家窗前并埋没窗户。
  (6)、时间、地点也吻合。
  (7)、挖掘机的驾驶员我认识并有过多篇发表文章中记述的对话和其它情节,他说过是村里请他来的,我可与他对质并指认他,他是一个活着的人证。
  (8)、《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提到的杨雪兰,她是我的1楼邻居,她是一个活着的人证。大院内的其他几十户“钉子户”成员也是一个个活着的人证。
  (9)、以上事实和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无缺的证据链,完全能够证明损坏是挖掘机造成的。
  (10)、拆迁现场的拆除物堆成了一个“凹”字形,中间和四周都可以堆放拆除物,由此可见:现场容纳拆除物绰绰有余,没有必要堆放到围墙内的我家窗前并完全掩埋窗户,这种掩埋行为、堆放行为和钻一下的行为都是故意挑衅行为!
  3、围墙内遭到掩埋的、残留的水泥现浇房之一和之二的照片,残留围墙的接口形状的照片。
  4、拆迁现场遗留现状的近景、远景、侧景等各个角度的照片若干。
  5、围墙内的残留车棚的照片。
  6、室内拍摄的、我家后窗地面的脱落物的照片。
  7、室内拍摄的、我家后窗的全景。
  8、我家后窗的右下角,手机放在后窗的右下角、从下往上拍摄的,后窗的右下角被挤出墙体的照片。
  9、我家后窗的近照,窗外的掩埋物清晰可辨。
  10、车棚内外的多张照片。
  之后,我对汤主任说:管理处、村里或两者之一与拆迁公司之间一定有拆迁的书面协议,主管干部一定有拆迁公司及其挖掘机司机的手机号码,主管干部打电话询问一下,事情不就清楚了嘛,现场有那么多证据,他们赖不掉,他们不说实话,我请公安介入并调查,他们要倒大霉,并同样得供出指使者是谁。
  汤主任承诺:管理处和村里会组成调查组当面对拆迁公司及其挖掘机司机进行调查,查清真相。
  但是,汤赛丁副主任居然出尔反尔。2018年7月17日下午,汤赛丁副主任(兼综治办主任)在梅海波的办公室说:“孙乐运同志说:与挖掘机司机打过电话了,他不接电话,你去公安局报案吧。”我说:“那你把挖掘机司机的手机号码报给我。”汤赛丁副主任说:“你去向孙乐运索要,我不知道。”
  汤赛丁副主任给我看了几十秒钟的手机录像,由于图像太小,我只看到一堵墙倒下,我无法辨认是否是在拆胡名权家的房屋(我的邻居),而且,拆除胡名权家的房屋历经了十一天,几十秒钟的手机录像太少了,证明不了什么问题。
  七、不可能
  2018年7月30日下午,梅海波同志在其办公室对我说:“你家后窗被破坏,被某个东西钻了一下,也许是晚上有人携带电锤钻了一下。”
  我说:“不可能,因为:1、 后窗已经被拆迁杂碎完全掩埋了,‘钻一下’发生在掩埋之前。2、电锤钻一下只会将木窗钻一个孔,不会将木窗的一个角挤出墙体。3、电锤需要电源,其从哪里接线?”
  八、所谓“拆迁公司”
  1、2018年7月30日下午,梅海波同志在其办公室对我说:“集征办确实有挖掘机,但这不能证明集征办就一定没请拆迁公司拆迁。”
  集征办至今没有提供其与所谓的拆迁公司(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蒋巷西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登贵)签订的拆迁施工协议书给我看,不能证明集征办请了拆迁公司,不能让我相信集征办请了拆迁公司。
  根据我的日常经验、常识、智商,依据行政审判的相关规则,参考民事审判的相关规则,集征办能举证而故意不举证,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2、已经公开发表的《强拆追踪之二十九:前承包人爆料》一文中写:
  (1)、2018年7月30日15时07分,长巷村二组组长胡玮娜以其手机给我的手机发来了一个手机号码:13732955177。胡玮娜说其机主是拆迁公司的老板兼挖掘机司机。我次日上午与机主通话,他骂我妈并请我去报案。
  (2)、2018年08月22日12时05分和07分,应胡玮娜的授意,我两次与机主通话,他说:“我既不是司机,也不是老板。”(指不是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登贵,只是拿该公司的一些证照与贤士湖管理处签约。)“2015年是我在(实施)拆迁(作业),从去年开始,是一个姓曹的在做,我还有好多钱没有接到。”我问:“施工协议,你是跟管理处签的还是跟长巷村签的?”他说:“跟管理处。”我说:“管理处谁负责签协议?”他说:“不知道。他们是发包的。”我说:“你是拿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证照与管理处签协议的吗?”他很忌讳,又一次挂断了电话。
  3、虚构曹老板失联
  2018年08月22日12时05分和07分,应胡玮娜的授意,我两次与机主通话,他说:“我既不是司机,也不是老板。”(指不是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登贵,只是拿该公司的一些证照与贤士湖管理处签约。)“2015年是我在(实施)拆迁(作业),从去年开始,是一个姓曹的在做,我还有好多钱没有接到。”我问:“施工协议,你是跟管理处签的还是跟长巷村签的?”他说:“跟管理处。”我说:“管理处谁负责签协议?”他说:“不知道。他们是发包的。”我说:“你是拿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证照与管理处签协议的吗?”他很忌讳,又一次挂断了电话。
  我马上拨通了胡玮娜的手机,向她通报了以上情况, 2018年8月22日11时11分,胡玮娜来电相告:“姓曹的老板坐牢去了,联系不上。”我说:“怎么就坐牢去了?”她说:“不知道,我总不可能去查人家八代祖宗吧?”说完,挂了。
  有什么证据证明曹老板坐牢去了并联系不上,曹老板与被告签订的拆迁施工协议又在哪里?曹老板的家人也联系不上吗?我判断被告又编故事让我坠入云里雾里!
  4、集征办主任孙乐运虚构事实构成诽谤
  2018年7月28日10时50分左右,我正在家中睡觉,听到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长巷村二组公职人员梁春在门外喊我的姓名,我已经听出了是他的声音,让他稍等,我正在穿衣。开门后,我把他请进屋内,指着被破坏的后窗的西侧中间的木隼说:“你来看,木隼都破裂了,足见从外面钻一下的力量很大!”
  梁春紧随我走到窗前,说:“不用看了,我上次已经看过了。”
  我指着窗外的建筑物拆除碎块说:“看,把我家后窗完全给掩埋了。”
  梁春说:“他(指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自备挖掘机的司机)可能不知道这里住了人。”
  我说:“不可能,因为他还向我的1楼邻居杨雪兰借过铁锹,怎么可能不知道这里住了人?!”
  梁春他走到门外,说:“我奉命来给你送达一份文书,上面有我单位的公章。”
  他手中拿着两份一模一样的文书,我接过其一一看,上面加盖的不是他单位的公章,而是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的公章,他是长巷村二组公职人员,不是贤士湖管理处的公职人员,更不是贤士湖管理处的经办人员,对该《不予受理告知书》的相关疑问不能作出解释,所以,他根本没有资格送达这份文书,更何况今日是星期六,双休日之一,所以,文书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打一个问号!
  我说:“这份文书2018年6月26日上午你们二组组长胡玮娜已经通知过我去领取,(现在将日期改成了2018年7月25日),我拒签拒领,我已经向省长信箱和省委民声通道网站上传了相关文章(指《我家的权益受损与违法拆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前几天省信访局已经给我的13687919248的手机发过两次短信通知,大致的内容是该信访件省长信箱已经受理并转办,所以,你的文书我更不能签收,更何况‘管理处已经有复核意见了’,‘复核意见’在哪里?你也没给我,我更不能签收。”
  我又说:“孙乐运曾当面说过我请求调解的方法不对头,他会帮忙协调,他不能出尔反尔,不接我的电话,躲我,他是强势者,我是弱势者,躲我干嘛?”
  梁春用手机给我拍了一个照,边走边说:“我只是奉命行事,我回去交差了。”
  我说:“你等等,我当你的面给孙乐运打一个电话。”梁春说:“这就对了,孙乐运既是村里主管二组的书记,又是管理处集征办(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的主任。”电话里传来“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
  我说:“对了,孙乐运说他之前是梁村长主管二组,梁村长是你吗?”梁春远远地说:“梁村长是我弟弟,他现在已经不在村里工作了。”我见他已经走远了,便回转回家,再次拨打孙乐运的手机,居然通了,并且,孙乐运接听了电话,我说了一大堆后,征询他的意见,电话里居然没有回音,我以为他挂机了,把手机从耳边拿到眼前一看,手机正在通话中,通话持续了4分多钟,然后,我又持续呼叫:“孙主任、孙主任、”通话持续到5分28秒时,对方挂机。我当机立断,又拨了过去,通了,孙乐运接听了电话,我说:“您刚才怎么不说话?”孙乐运:“已经说了一大堆,你已经看过录像了,不是我们的责任,是拆迁公司的责任,我们要报案了。”我说:“录像只有几十秒,拆迁持续了十一天,什么也证明不了。你答应给我看村里与拆迁公司之间签订的拆迁施工协议,但却一直未履诺,你们根本就没有请拆迁公司,挖掘机是你们集征办自备的,司机就是坐集征办最西边的那个小伙子,假如你坚持说请了拆迁公司,你把拆迁公司和挖掘机司机的手机号码报给我。”孙乐运说:“我不是已经将与拆迁公司之间签订的拆迁施工协议给了你吗?”我说:“没有,你只是给了所谓的拆迁公司的一些证照的扫描件给我,这些证照已经证实是伪造的,你把拆迁公司和挖掘机司机的手机号码报给我。”孙乐运说:“我没有拆迁公司和挖掘机司机的手机号码,你找村里索要。”说完,他挂了电话。十几分钟后,我两次拨打长巷村二组组长胡玮娜的手机,本想向她打听村里谁有拆迁公司和挖掘机司机的手机号码,但二次手机里均传来:“您拨打的手机已办理用话提醒,是否挂机?”胡玮娜没有回拨,她与孙乐运当时极有可能就在一起。
  九、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1、已经公开发表的《南昌:贤士湖管理处虚构拆迁公司,推卸强拆责任!》一文中写:
  2015年5月14日10时41分和55分,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长巷村二组组长胡玮娜两次以其手机拨打我的手机:“处理意见书送到我这里来了,你快来签收。”

      我马上赶到她办公室,全文研读了处理意见书(《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说:“1、处理意见书中有多处记述与事实不符,其中罗列的时间也多处不对!2、全文都在抵赖。我真是可怜到家了,被人欺负,被人挑衅,只能忍气吞声地请求调解,竟然遭遇抵赖,这都什么世道?!3、一千多家中外媒体发表了我写作的有关本案的五篇文章。4、我注册了好几个博客,我的博友和粉丝中,有诸多的外国总统、总理、首相、驻华大使、演艺界名人,有很多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有很多的东南亚华侨和华裔,我向他们都发送了私信。5、事情真相是隐瞒不了的。6、我本可以直接向监察委举报,向派出所报案,但我思前想后还是选择了最柔和的方案:请求调解,管理处在没有履行调解程序的情况下,在没有与我进行约谈、沟通、交流的情况下,在没有全面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在处理意见书中乱写、抵赖,所以,这份处理意见书我暂时不能签收,我的签名一落笔,就没有回旋余地了,比你们厉害得多的单位都被我修理得鼻青脸肿,你们可要想清楚,我在尽最大努力促成调解,可以通过建设性对话或调解解决的纠纷何必闹得矛盾进一步激化。”

       胡玮娜说:“很好,你不要抄了。”胡玮娜对旁边一位女同志(李小华)说:“你复印一份给他。”
  2、已经公开发表的《南昌:贤士湖管理处虚构拆迁公司,推卸强拆责任!》一文中写:
  鉴于《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语焉不详,并未以附件的形式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文中所述,如果本文有错告和误会之处,恳请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及长巷村务必进行公开发表文章进行回应和澄清,或者将有关材料或有关声明类的文章交给我,由我来发表文章,澄清事实。如此这般,才算有了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说真的,我还真怕冤枉了他们,为此,我很纠结,很忐忑,很忧愁。
  十、公章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十一、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1、我曾询问过梅海波的职务和职责,他说:“我是管理处综治办副主任,具体负责信访。”
  2、2018年7月17日下午,在梅海波的办公室,我对汤赛丁(管理处副主任兼综治办主任)和梅海波表示:综治办应该履行人民调解职责,主持调解工作。
  梅海波说:“我们在给你做协调工作,你承认吗?”
  我说:“承认,你们确实做了一些工作,但很不尽职,很不负责任,你执笔书写的《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很多叙述内容与事实不符,连时间都写错了。”
  梅海波说:“我是根据孙乐运的口述写作的。”我说:“孙乐运给过你书面报告和书面材料吗?(口说的他可能不认账,口说的容易出现差错。)”
  梅海波说:“这个不能告诉你。”
  我说:“我是当事人和受害人,怎么不能告诉我?”我向汤赛丁副主任投去求助的目光,汤赛丁副主任躲开我的眼光,我说:“我请监察室主任来问你,行吗?”梅海波说:“他要立了案,我才回答他,否则,我不理他。(就像不理你一样。)”
  插入备注:下班时,我们正好碰到监察室主任徐礼平,我说:“徐主任,您问问:孙乐运同志是否给过他书面报告和书面材料,他据此写作《处理意见书》。”梅海波说:“他要立了案,我才回答他。”徐礼平同志当时未语。其实,根据《监察法》,在立案前,监察人员可以采取走访、询问等一些初级的审查方法,为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说:“你自己说过,《处理意见书》(指《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文稿未经任何领导班子成员的签发和签名。{我认定:由此加盖公章有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第二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梅海波说:“领导们都看过。”我说:“看过有什么用,没人签名就等于没人负责。”梅海波说:“比如”,我说:“就事论事,每一个事情都千差万别,别比如,比如哪成?何况,你们至今没有向我送达《处理意见书》的原件。”梅海波说:“你拒签怪谁?”我说:“怎么是我拒签,《处理意见书》中充满了错误和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处理意见书》上加盖的是贤士湖管理处的公章,经办人员必须当面送达、当面答疑解惑,长巷村二组组长胡玮娜当时同意我的意见,叫我别抄了,主动提出复印一份给我,所以,你们没有完成送达的程序。”梅海波说:“你已经知道了《处理意见书》的全部内容,复印件与原件有什么区别?”我说:“如果我要起诉、报案、举报(指向监察机关),人家只认原件不认复印件!”梅海波说:“我们委托别人送达,怎么就不可以?”我说:“不可以。(刚才已经说了原因。)要不这样:你(指梅海波)、汤赛丁、孙乐运三人当面将原件送达我,当面保证对《处理意见书》尽到了审查、考证之责,我马上签收!”梅海波和汤赛丁都不出声。
  更何况今日是星期六,双休日之一,所以,文书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打一个问号!
  我说:“这份文书2018年6月26日上午你们二组组长胡玮娜已经通知过我去领取,(现在将日期改成了2018年7月25日),我拒签拒领,我已经向省长信箱和省委民声通道网站上传了相关文章(指《我家的权益受损与违法拆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前几天省信访局已经给我的13687919248的手机发过两次短信通知,大致的内容是该信访件省长信箱已经受理并转办,所以,你的文书我更不能签收,更何况‘管理处已经有复核意见了’,‘复核意见’在哪里?你也没给我,我更不能签收。”
  我又说:“孙乐运曾当面说过我请求调解的方法不对头,他会帮忙协调,他不能出尔反尔,不接我的电话,躲我,他是强势者,我是弱势者,躲我干嘛?”
  梁春用手机给我拍了一个照,边走边说:“我只是奉命行事,我回去交差了。”
  我说:“你等等,我当你的面给孙乐运打一个电话。”梁春说:“这就对了,孙乐运既是村里主管二组的书记,又是管理处集征办(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的主任。”电话里传来“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
  我说:“对了,孙乐运说他之前是梁村长主管二组,梁村长是你吗?”梁春远远地说:“梁村长是我弟弟,他现在已经不在村里工作了。”我见他已经走远了,便回转回家,再次拨打孙乐运的手机,居然通了,并且,孙乐运接听了电话,我说了一大堆后,征询他的意见,电话里居然没有回音,我以为他挂机了,把手机从耳边拿到眼前一看,手机正在通话中,通话持续了4分多钟,然后,我又持续呼叫:“孙主任、孙主任、”通话持续到5分28秒时,对方挂机。我当机立断,又拨了过去,通了,孙乐运接听了电话,我说:“您刚才怎么不说话?”孙乐运:“已经说了一大堆,你已经看过录像了,不是我们的责任,是拆迁公司的责任,我们要报案了。”我说:“录像只有几十秒,拆迁持续了十一天,什么也证明不了。你答应给我看村里与拆迁公司之间签订的拆迁施工协议,但却一直未履诺,你们根本就没有请拆迁公司,挖掘机是你们集征办自备的,司机就是坐集征办最西边的那个小伙子,假如你坚持说请了拆迁公司,你把拆迁公司和挖掘机司机的手机号码报给我。”孙乐运说:“我不是已经将与拆迁公司之间签订的拆迁施工协议给了你吗?”我说:“没有,你只是给了所谓的拆迁公司的一些证照的扫描件给我,这些证照已经证实是伪造的,你把拆迁公司和挖掘机司机的手机号码报给我。”孙乐运说:“我没有拆迁公司和挖掘机司机的手机号码,你找村里索要。”说完,他挂了电话。十几分钟后,我两次拨打长巷村二组组长胡玮娜的手机,本想向她打听村里谁有拆迁公司和挖掘机司机的手机号码,但二次手机里均传来:“您拨打的手机已办理用话提醒,是否挂机?”胡玮娜没有回拨,她与孙乐运当时极有可能就在一起。
  十二、汤赛丁拒绝履职
  2018年7月17日下午,汤赛丁副主任(兼综治办主任)在梅海波的办公室说:“孙乐运同志说:与挖掘机司机打过电话了,他不接电话,你去公安局报案吧。”我说:“那你把挖掘机司机的手机号码报给我。”汤赛丁副主任说:“你去向孙乐运索要,我不知道。”
  汤赛丁副主任给我看了几十秒钟的手机录像,由于图像太小,我只看到一堵墙倒下,我无法辨认是否是在拆胡名权家的房屋(我的邻居),而且,拆除胡名权家的房屋历经了十一天,几十秒钟的手机录像太少了,证明不了什么问题。
  汤赛丁副主任至少三次粗暴地对我喝斥:“你别老找我,我以后不理你,你应该去找孙乐运和处里分管长巷村拆迁的指挥长。”我说:“处里分管长巷村拆迁的指挥长是谁?”汤赛丁副主任说:“你去问孙乐运。”
  我说:“你是贤士湖管理处的副主任,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之一,兼任综治办主任,即:你分管信访和调解。”
  汤赛丁副主任说:“我不负责信访,信访由另一位副书记负责。”
  我说:“综治办主任应该主持调解,起码应该协调调解。”
  看得出,管理处的以上表态、敷衍和造假是经过了精心设计的,管理处不想澄清事实并为此设置障碍。
  十三、法定代表人黄际财接访经过及其失约
  1、2018年7月30日16时左右,我走进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黄际财主任的办公室,说:“您是黄际财主任吗?”他说:“是。”我简短自我介绍后,黄际财主任说:“知道,有人给我汇报过。”他请我到会议室谈,到达会议室,我正要落座,他又说:“就我们几个人,还是到我办公室谈。”事后我想,这种变化的背后应该是有深意的:他与我一前一后走进会议室,表明他接待过我,马上回转他办公室,原因是会议室里有录音录像设备,他要规避录音录像。我说:“您的办公室电话是多少?”他没回应我。
  2、黄际财主任立即召集了汤赛丁(管理处副主任兼综治办主任)、梅海波(综治办副主任)、胡玮娜(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长巷村二组组长)、梁春(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长巷村二组干部、公职人员)在黄际财主任办公室集体接访,黄际财主任当我的面打电话给孙乐运(贤士湖管理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兼长巷村主管二组的副书记),严令孙乐运过来共同接访,我听到黄际财主任在电话里说:“你组里的事,我必须接待人家,你跟天伟请一下假,我带他到你村里去接访啰?”由此可见,孙乐运以种种借口规避接访,他心虚。
  3、在接访过程中,我整整陈述了四十多分钟,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和相关事情表述的清清楚楚,有条不紊。
  4、之后,黄际财主任说自己是贤士湖管理处的法人代表,是营级军队干部专业,江西省省委民声通道的负责人是他当连长时的副指导员(意思是有了这层人脉关系,我的相关投诉,省委民声通道受理了也能撤下),他曾亲率几个副手动迁,假如他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动迁,他会(光明正大地)拖一车泥土倒在我家门口,(完全封堵我家的大门进出,而不是偷偷摸摸地破坏我家的后窗、利用拆迁杂碎完全掩埋我家的后窗。)
  黄际财主任在指令梅海波检查我的手机没有处于录音状态,没有携带录音笔之类的录音器械后,才放胆、无忌地、大声地说出以上和以下话语。
  5、黄际财主任说:东湖区监察委主任叫某某某,东湖区纪委书记叫某某某,他们都在区政府南楼的三楼办公,我可以去找他们举报。
  6、黄际财主任说:“围墙、平房、车棚本身就要拆迁,不必恢复,不必重建。你本身也应该响应拆迁,你为什么不响应拆迁?”
  我心想:谁说本身就要拆迁,您有相关批文和相关公文吗?既使要动迁,也应该由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土地征收的相关单位来吆喝,怎么也轮不到你们来偷拆!
  我说:“三年多了,没见有人拿出拆迁协议书来找我,没人找过我,怎么成了我不响应拆迁?”
  长巷村二组组长胡玮娜说:“整个大院内就剩下你一户!”
  我说:“胡说八道,我们大院内还有三十多户。”
  黄际财主任说:“那就怪不得你啦。”
  7、黄际财主任说:围墙、平房和车棚的所有权归属省一建公司,应由省一建公司主张其权益。
  我为了获知黄际财主任的全部想法,没有打断他,没有当场反驳,其实,两个省一建公司均无法以受害建筑物所有权的身份维权和索赔,只能由我以相邻权和人身、财产安全失去屏障从而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进行维权和索赔,因为:
  受侵害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胡循忠,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原领导班子携绝大部分管理人员于2009年8月19日另行注册成立了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原领导班子扣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和全部职工档案,拒绝移交,于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就重新雕刻了一枚新公章,新公章的边缘比旧公章的边缘多出一长串阿拉伯数字,两个省一建公司在名称、债权、债务、财产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多如牛毛,至今无法明确和界定,详见我已经公开发表了的《江西:一群空壳公司骗来骗去,终归要出大事!》、《江西:省工商局不履职不答复,纯属玩忽职守!》、《江西:不心虚,不胆怯,豪情万丈地行骗!》、《江西:省工商局错误履职无意纠正,受理信访逾期不答复!》、《江西:省工商局如此工作和回复太不靠谱!》、《江西:不避斧钺举报锄奸,江西建工原形毕露》、《奇葩: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此致江西省工商局的举报信》、《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举报信!》、《江西:关于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举报!》、《请求江西省工商局履行法定职权对以下举报进行查处并书面回复》、《请求江西省工商局履行法定职权》。
  按照不告不理的通例,在事发半年多以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均没有向贤士湖管理处提出正式的、书面的或网上的信访,主张自己的权益,在我与贤士湖管理处进行艰苦卓绝地争论、博弈时,两个省一建公司坐山观虎斗,在我胜诉有望之际,两个省一建公司企图窃取胜利果实,这怎么行呢?早干嘛去了?围墙、平房和车棚的所有权到底归属两个省一建公司之中的哪一个?两个省一建公司都属于依据《企业破产法》应破产而未破产的僵尸企业、空壳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和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依据《企业破产法》应破产而未破产的僵尸企业、空壳公司。
  黄际财主任说:“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承建的‘中金大厦’造价二十多个亿。”黄际财主任还说过:“省一建公司改制了!”
  这真叫怕什么来什么,两个省建工集团公司和两个省一建公司之中,应该派人找过黄际财主任,要不,他咋知道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承建中金大厦,而且知道得这么详细?!两个省一建公司明知道我正在维权这件事,不光明正大地出具加盖其公章的公函进行交涉,与我共同维权也可以嘛,为什么要暗中使绊子、搅局,太龌龊了,你们何不找块豆腐撞死,以免丢人现眼!
  8、黄际财主任说:“你需要取得所有住户的委托或推戴,我才接受你对围墙、平房和车棚的受损而提出的维权要求。或者,你能保证其他住户不提出维权要求。”
  (备注:当时,这一问题还真一时难住了我。)
  不过,我现在已经找到了破解之法,对答如下:(1)、肇事者危害和挑衅的目标明确是对准我家来的。(2)、其他用户维权意识、维权能力、利害关系都很微弱。(3)、事发至今已经快6个月,住户无人提出交涉,可明确为弃权。(4)、宿舍楼1楼只剩有我家和杨雪兰家两家住户,杨雪兰家与长巷村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杨雪兰对她家房屋受损的修缮结果表示满意,杨雪兰对围墙、平房和车棚的受损视而不见,至今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和要求,可明确为弃权。(5)、楼上的住户、原食堂里的住户、原车库里的住户,对其构成的安全隐患很微弱,至今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和要求,可明确为弃权。(6)、我当场表示可以保证其他住户不提出维权要求,因为他们充其量也是要求恢复原貌,我已经帮助他们恢复原貌的话,他们理应感谢我还来不及。(7)、以上各方以后如向被告提出交涉,由我来承包解释与承包理赔,此条款可写入判决书中。
  9、黄际财主任说:“集体土地上发生的违法征收的事情跟你没有半毛钱关系,我们没有必要向你解释其中的一些问题。本不应该拿一些材料给你看。”
  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违法征收与我家的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征收是一种过错行为,这种因果关系和过错认定可以作为我维权、索赔的依据,我是管理处过错行为的受害当事人,怎么跟我没有半毛钱关系?!所以,管理处必须向我释明其中的一些问题。
  10、黄际财主任说:“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向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下达收储某块土地的指令,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及其长巷村下达收储通知,长巷村公示、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取得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后,将集体土地转变成国有土地后,才开始征收、拆迁工作。”
  黄际财主任向我描绘了一片彩云,但这片彩云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相关公文在哪里?请出示!
  2018年6月26日下午,我曾当汤赛丁、梅海波、孙乐运的面指控管理处及长巷村在没有取得任何批文,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土地征收办公室主任孙乐运当即拿来了一份厚达十几页的文件,我瞥了一眼,是南昌市东湖区政府办公厅发出的一个文件,题目是《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铁路沿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知》。这份通知的内容我三年前就已经知道了,我公开发表《呈请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不要胡闹》、《呈请南昌市东湖区房管局答疑解惑》后不久,区政府和区房管局就停止、放弃了对下沙沟地块(含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征收。
  我说:“我的邻居胡名权家及长巷村二组的房屋均离二七北路铁路沿线远着呢,中间隔着一大片(江西)造纸厂的宿舍,造纸厂的宿舍没拆迁,长巷村二组的房屋却拆迁了,何也?”
  汤赛丁副主任说:“赶紧拿规划图过来,查一下,看看是不是在拆迁红线范围内。”孙乐运端坐未动,他的肢体语言提示我:不在拆迁红线范围内,所以孙乐运端坐未动。
  孙乐运说:“(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长巷村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22万元一亩,我们是帮助市土地储备中心拆迁,拆完了,土地就归属市土地储备中心。”
  孙乐运说漏嘴了,我赶紧提声、兴奋地宣布:“两位领导听好了,他一会儿说是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征收项目,一会儿说是市旧城改造的征收项目,你当我们三个人是傻瓜啦?!”
  孙乐运急赤白脸地抢白:“我的意思是说在征迁过程中,国土局呀、房管局呀、旧城改造指挥部呀,等等职能部门都得介入进来,跟你没法谈。”他站起来,企图开溜。
  我说:“你别走哇,听我说十五分钟,好吗?”孙乐运勉强又坐了下来。
  我拿着一份打印的《江西南昌:关于免于恐惧的声明》(21页),说:“(这篇文章的打印稿我已提交给管理处和长巷村各一份),这篇文章,你看过吗?”孙乐运说:“我哪有时间看。”但是,十几分钟后,当我向他介绍我与挖掘机司机交涉时的情况时,他的情绪很浮躁,说:“不用说了,你的文章我已经看过。”
  我又拿出《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复印件,说:“这份《处理意见书》您看过吗?”孙乐运没出声。
  我说:“这份《处理意见书》是梅海波同志根据您的口述写作的,您作为重点项目办主任和长巷村主管二组的副书记,您向梅海波同志提供了书面报告、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吗?”
  这一问,应该戳到了他的痛处,他没有正面回答,而是故意暴跳如雷,籍此规避回答。他假装怒不可遏地表演:“我呸,你是公安局的啊?!”
  11、黄际财主任说:“你污蔑国家的棚改政策,宣传部有规定,这样的文章是不能发表的。”
  我当即说:“根据我国《宪法》,公民有言论自由。根据《民法通则》,公民可以发表文章。”
  黄际财主任说:“所以没对你进行封号。”
  我心里想发问:怎么给我扣上了这么一顶大帽子?怎么又跟棚改政策扯上关系了?我居住的这一片,没有棚屋,更没有棚户区,连瓦房都很少见,既使有,也是建筑很牢固的瓦房,没见有危房。
  <12>、黄际财主任说:“你啊,别发那么大轮子,我接不了。围墙、平房、车棚都不是你家的,你就不要管了。”
  我说:“我退一步,平房、车棚我不管,围墙和倒进围墙内的拆迁杂碎我一定要管。”
  黄际财主任说:“破坏了你家的窗户,埋掉了你家的窗户,我们给予你一千元的补偿。”
  我说:“三千,我写作并发表了二十四篇文章,你知道要花费多少时间、精力、网费吗?死了多少脑细胞?”
  黄际财主任说:“好了,好了,给你加五百。”
  我说:“三千,这是底线。”
  黄际财主任说:“好了,可以商量。”黄际财主任对胡玮娜和梁春说:“你们去拍一些现场的照片来给我看。”我对胡玮娜说:“你的手机里有照片啊!”胡玮娜说:“我把它们删掉了。”我说:“我的手机里有。”我在手机里点了几张主要的照片给黄际财主任看。
  黄际财主任对胡玮娜和梁春说:“你们还是需要去拍些现场的照片过来。都下班吧,早就过了下班的时间。”
  我说:“明天我再来找您?”
  黄际财主任说:“不需要,你跟组里的同志谈好就可以了。”
  胡玮娜叫梁春随我回家,把屋里屋外的照片用手机拍了一些。
  12、“挖掘机司机” 骂我妈 (省略)
  13、2018年7月31日10时51分左右,我到达二组办公室,胡玮娜说:“经我与孙总争取,他只答应给你二千元,超过二千元由我、梁春、李小华三人分担,二千元还是由我们先垫付,事后向拆迁公司追讨,这种事情我们的惯例都是支付二千元。”
  我心中本就因挖掘机司机的态度恶劣而窝火,我说:“三千元是底线,我本就不甘心,但我已经答应了黄主任,也就算了。”梁春说:“黄主任只答应了一千五,没有答应三千。”我说:“黄主任说三千可以商量,这意思就是答应了,我们现在就去找黄主任?”胡玮娜说:“跟我们说就可以了,人家黄主任哪有时间天天接见你。”我说:“那你打电话跟领导请示吧,三千元是底线,绝对不可动摇,少一分也不行。”胡玮娜于是关起门,在另一个房间通了十几分钟的电话,说:“孙总不同意,只能给二千。”我说:“司机操骂我妈,我心里本就窝火,不同意就算了!”说完,悻悻离去。
  事后我分析,胡玮娜为什么只给我司机的手机号码,不给拆迁公司老板的手机号码,说明他们其实真的没有请拆迁公司,“这种事情我们的惯例都是支付二千元”,说明他们经常有预谋地干这种事!他们有一整套抵赖的成熟经验。
  14、2018年08月22日上午,胡玮娜电话请示后说:“领导同意出三千元调解,你得写一份保证书并删帖。”我说:“7月31日,你们如果履约,一泡屎我都吃下去,我刚才说的是六千。”
  十四、《行政诉讼法》第33条
  (以下有省略)
  此致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具状人:黄剑平、
       13687919248、18879166394、[email protected]、
  2018年9月13日
  证据:
  证据1:以《江西:强拆及顺带强拆的行政赔偿起诉状》为题目的起诉状中陈述的全部事实。
  证据2(附件1):《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3页,复印件,3份。
  证据3(附件2):落款时间为2018年03月26日、落款公章为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的《受理告知书》,1页,复印件,3份。
  证据4(附件3):所谓“拆迁公司”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上面载明其法定代表人为王登贵,1页,复印件,3份。
  证据5(附件4):所谓“拆迁公司”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上面载明其法定代表人为王登贵,1页,复印件,3份。
  证据6(附件5):所谓“拆迁公司”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上面载明其法定代表人为王登贵,1页,复印件,3份。
  证据7(附件6):用手机拍摄的、存于手机中的、现场的一些照片,庭审现场可逐一出示给被告质证。(备注:提交诉状材料时本项纸质照片实际未提供。)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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