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是一名乡镇的农机站站长,在2011年至2012年我先后以xx农机销售中心和xx机电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农机。在销售过程中,某公司有一款国家补贴的农机产品-大棚保温被与我们当地生产的质量差不多(没有多少技术含量,主要是原材料的质量)。我向某公司提出建议,该公司经研究后同意在我们当地委托贴牌生产,由其办理补贴手续,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这样可以减少运费,节省农民的开支。我于是委托临县的生产厂家加工该产品,销售到农户,经区农机部门检验后经过某公司办理补贴手续,补贴款汇入某公司账号,其扣除管理费后余款返回给作为运费和给农户垫付的差价以及我的利润。期间,某公司多次派技术员检查监督产品质量,我也多次将产品样品带到某公司去检测,并派人在生产场地值守,确保产品质量。本来是一个纯粹的产品代加工行为,法院却认定为犯罪,并以贪污罪判处我五年有期徒刑。而且,农户购买产品时只按照补贴后的价格付款,产品也是我租车送到农户手中的,其中产生的运费和替农户垫付资金产生的利息也没有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我现在已经刑满出狱,正在准备申诉,请各位法律界高手给予指教!更希望有实力的律师伸出援助之手!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