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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一个伪造国土证、身份证的诈骗黑团伙被举

时间:2018-09-15  作者:东方军事网 鼎盛军事论坛  来源:http://www.df81.cn
清远一个伪造国土证、身份证的诈骗黑团伙被举报之后,仍肆无忌惮……(转载)
我叫欧振权,现实名举报清远市佛冈县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及其涉嫌充当保护伞的佛冈县公安局、法院及佛冈县国土局有关人员违纪违法情况。

  我是佛山南海人,从事经商工作。2010年,我在清远市佛冈县买了一块地,该土地位于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南路,土证号为:佛国用(2010)第00188号国。之后一直在筹备土地开发,并委托邓良胜在佛冈县找人开发或者卖地。2013年期间,一个叫曾建华的人,通过“林社聪”的介绍,找到邓良胜,说是要买我的这块土地。曾建华就向林社聪提议,先成立一个项目公司,然后将土地过户到项目公司的名下,之后由曾建华买地。于是,在2013年,我作为股东、邓良胜作为法定代表人,委托林社聪办理设立项目公司的手续,并成立了项目公司佛冈县名尚桃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尚桃园公司)。

  曾建华经林社聪购买土地,我与邓良胜提出,为了保证曾建华具有相应的购买力,要求曾建华先拿出3000万,之后才与其签订相应的合同。但2013年及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曾建华均没有向我交付3000万元。因此,卖地的事便没有谈成。

  一、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在佛冈地区为非作歹,连续数年对多人进行合同诈骗、诈骗刑事犯罪,并肆无忌惮地进行伪造公司印章、伪造他人身份证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

  (一)曾建华、谢社会、邓志伟、高文健、谭东权等曾建华黑恶势力团伙伪造公司印章、伪造身份证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的有关情况。

  1、2017年3月底,名尚桃园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良胜发现曾建华团伙伪造了名尚桃园公司的公章等材料。发现该问题,是基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在佛冈公安局控告曾建华黑恶势力团伙合同诈骗犯罪。同时发现,曾建华等人还伪造了我身份证件、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该部分伪造的材料,在东阳公司提交给佛冈经侦大队的控告材料中均有提到。

  2、之后,在2017年10月,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置业公司)对我、名尚桃园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起诉,同样提交给法院上述伪造的材料。
  而在此前,2017年9月1日,广州置业公司也向佛冈经侦大队控告曾建华黑恶势力团伙合同诈骗行为,也向佛冈经侦大队提供了上述伪造的材料。

  3、从广州置业公司、东阳公司的报案情况来看,曾建华黑恶势力团伙早在2013年便已经伪造了名尚桃园公司公章、我的身份证件、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曾建华黑恶势力团伙诈骗广州置业公司,对广州置业公司的合同诈骗行为自2013年持续到2016年,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造成广州置业公司实际损失500万元工程保证金及其他损失2000多万元。
  曾建华黑恶势力团伙在2013年便开始对广州置业公司开展合同诈骗行为,利用伪造的名尚桃园公司公章、伪造的我身份证件、让谭东权假冒我、利用伪造的涉案土地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广州置业公司及张贵生、周顺德、何杰毫开展合同诈骗及诈骗犯罪活动,造成广州置业公司损失500万元工程保证金及420万元借款以及其他损失合计2000多万元。

  (三)曾建华黑恶势力团伙诈骗东阳公司,参与人员众多,造成东阳公司实际损失1000万元工程保证金,损失数额特别巨大。
  2016年8月至当年年底,曾建华黑恶势力团伙使用与诈骗广州置业公司的同样的手段,对东阳公司进行合同诈骗,并导致东阳公司损失10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
  曾建华黑恶势力团伙对东阳公司的合同诈骗行为,被东阳公司录像,并已经提交佛冈经侦大队。该录像中,可以确认参与对东阳公司合同诈骗有关的犯罪嫌疑人。

  (四)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通过利用合同诈骗广州置业公司、东阳公司获得的资金,与黄华新、郭文等人合谋,对控告人实施诈骗行为,骗取控告人与曾建华、郭文、黄华新等人实际控制的觉城成公司签订《合同书》,将控告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觉城成公司。
  在该诈骗团伙里,黄华新为职业律师,负责法律手续的运作;曾建华及其父母、兄弟进行幕后操作,由郭文与黄华新出面展开诈骗行为。

  二、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在佛冈地区势力庞大、有公安机关、国土部门及法院有关人员充当其保护伞,导致受害人的权利遭到非法侵害、控诉无门,既为佛冈人民深恶痛绝,又让到佛冈县经商、投资、开展工程的人员和单位感到佛冈的法制极为黑暗、无法无天。

  (一)佛冈国土部门有关人员充当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且极有可能就是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一份子,帮助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伪造国土证、伪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佛冈国土部门的配合、充当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才能让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能够顺利伪造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并且在其伪造之后,国土部门也才未予追究其责任。
  我、邓良胜并没有提供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给曾建华,而且涉案土地也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要对广州置业公司、东阳公司开展诈骗活动,必然要取得涉案土地的国土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试问,如果佛冈县国土部门没有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人员,曾建华从何处获得涉案土地的登记信息?曾建华又怎么可能伪造出和真实的国土证完全一致的登记内容?如果没有佛冈县国土部门有关人员的配合,曾建华又怎么能够伪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我发现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伪造国土证等证件后,也向佛冈国土部门反映有人伪造国土证的事情,但佛冈国土部门未作任何处理。要不是国土部门充当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对伪造国土证件的行为,国土部门岂不应当进行调查,并制止、打击该行为?

  但佛冈国土部门没有任何的作为,甚至对我的举报也不管不问。佛冈国土部门有关人员若不是参与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如果不是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怎会对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进行如此密切的配合?又怎会这么明显地包庇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

  2、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成员黄华新也威胁、胁迫我,说他们在佛冈国土局有亲戚,要是不把土地卖给他们,就让国土局认定土地闲置、无偿收回土地。

  (二)佛冈公安有关人员涉嫌充当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包庇、纵容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

  1、佛冈公安有关人员违法包庇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事实。
  (1)早在2017年3月31日,东阳公司便因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对其合同诈骗行为,向佛冈公安经侦大队提出控告,但佛冈经侦大队迟至2017年11月16日才立案侦查;且东阳公司控告的是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包括曾建华、谢社会、邓志伟、高文健、谭东权等人,而佛冈经侦大队仅对曾建华采取了拘留措施,后又违法对其取保候审。
  (2)广州置业公司也早在2017年9月1日便控告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合同诈骗,但佛冈经侦大队至今未对广州置业公司的控告采取任何措施。
  (3)名尚桃园公司也早在2017年9月28日向佛冈公安治安管理大队控告曾建华团伙伪造名尚桃园公司公章的犯罪行为,并且也已经鉴定出来公章确系伪造,但佛冈公安至今未对该报案进行任何处理。

  2、试问,如果佛冈公安没有充当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对多人控告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多人控告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多次犯罪、向多个部门控告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犯罪行为,佛冈公安的下属机构为何均是在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涉嫌犯罪的事情上,会如此拖延?该种拖延,实际就是对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包庇,意图使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蒙蔽过关,以拖延的策略、让控告人控告不成,感受控告的压力,主动撤案。这是公安部门充当地方黑恶势力、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的惯用伎俩!

  (三)我向佛冈纪委、佛冈检察院反映曾建华集团违法犯罪活动、佛冈公安失职渎职、佛冈法院违法乱纪情况的经历,让我更加确信,佛冈公安有关人员,甚至佛冈法院的有关个人员,都有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

  1、2018年1月21 日,我向佛冈纪委反映(1)佛冈公安违法对曾建华集团合同诈骗、伪造公章、伪造公民身份证件及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不立案侦查的情况和(2)佛冈法院立案庭法官及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明知我身份证件为伪造的情况下仍然违法受理案件、违法财产保全的情况。

  当天,纪委有关领导打电话给佛冈公安局经侦大队长易晓东,问对名尚桃园公司在2017年9月份报案的处理情况,当时易晓东告知纪委有关领导,名尚桃园公司的报案已经与东阳受骗案,并案立案处理。该领导对他说,公安应该出具一份书面通知,以告知名尚桃园公司并案处理。事实上,至今为止,佛冈公安并未对名尚桃园公司控告的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伪造名尚桃园公司公章、伪造我身份证件以及伪造国土证件的犯罪行为进行任何处理,也没有出具过任何书面的通知或者电话口头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当我再次到佛冈纪委办理投诉手续时,佛冈纪委有关领导反而问我:“你是怎样认识曾建华他们的?为什么你会不清楚曾建华的背景?为什么曾建华这种背景的人你都要跟他合作?因为大部分佛冈人知道曾建华的背景,都不会跟他合作。”

  上述这些问题说明了什么呢?
  还有,我第一次反映佛冈公安的违法违纪问题后,佛冈纪委向佛冈公安了解情况,佛冈公安有意包庇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并陈述虚假的事实,对纪委有关领导进行误导,并谎称我与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认识。

  佛冈公安为何会对控告曾建华的犯罪不理不问,即便是采取措施,也是在拖延半年甚至是一年之后?佛冈公安为何在纪委向其调查时,进行虚假陈述误导纪委?为何佛冈经侦大队大队长易晓东会告诉纪委有关领导,将几个案件并案处理,但实际上并没有并案处理?易晓东为什么在曾建华的问题上,敢于虚假陈述、有意误导纪委领导?

  这些极不合理的处置方式背后,必然是基于佛冈公安与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特定关系,佛冈公安有关人员充当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才会对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以包庇、纵容的态度进行包庇。

  2、我当时反映的问题除了佛冈公安的违纪违法行为之外,还有佛冈法院立案庭庭长明知广州置业公司提交我的身份证件为虚假的情况下,仍然对案件进行立案,并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查封我的涉案土地使用权。

  在广州置业公司向佛冈法院起诉之前,其已经将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对其合同诈骗行为向佛冈经侦大队控告。佛冈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时,我、名尚桃园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良胜共同到佛冈法院说明情况,并说明了身份证件是假的,是曾建华伪造的,但佛冈法院仍然不管我到场陈述的情况,在明知广州置业公司提交的我的身份证是虚假的情况下,也明知该虚假的身份证是曾建华伪造的,仍然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涉案土地。

  佛冈法院有关人员的该种做法,也是巩固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对广州置业公司的诈骗果实,意图通过司法途径,让我承担对广州置业公司的返还诈骗财产的责任,从而达到维护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诈骗所得;并且以民事纠纷处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意图使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逃避刑罚制裁,是对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包庇行为。

  若佛冈法院处于价值中立的地位,根据基本的形式审查原则,便不会枉法对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如此低级的错误,恰恰表明佛冈法院有关人员并非为了基于法律规定受理广州置业公司的起诉和财产保全申请,而是为了保护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

  3、在我控告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佛冈公安涉嫌充当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其势力已经延伸到佛冈检察院的有关人员。
  (1)2018年春节,我得知曾建华被取保候审,并了解到佛冈公安经侦没有向检察院办理任何手续,只是口头向检察院的某个科室反映证据不足,就直接将曾建华取保候审。佛冈检察院不予批捕的理由是曾建华诈骗东阳公司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认为曾建华利用伪造的公章、假冒名尚桃园公司骗取东阳公司1000万工程保证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他没有实际获得这1000万!

  在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合同诈骗东阳公司、非法占有目的明确的情况下,佛冈公安仅通过口头电话汇报的方式,向佛冈检察院请示批捕,有意误导佛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对于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曾建华,以“曾建华没有实际取得1000万元”为由,便认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常识性的错误,除了在有意包庇曾建华,还能做出怎样的理解?曾建华先是从东阳公司那里用诈骗的手段,骗取了1000万元“工程保证金”,东阳公司转给曾建华控制的晶都大酒店,然后曾建华将该笔资金作为“合作诚意金”,掩盖资金来源,将该资金作为其自有资金,通过诚然公司的账户,转给我,意图骗取我将土地出让给曾建华。是什么原因让佛冈检察院认为曾建华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而又是什么原因,让佛冈公安向佛冈检察院提请批捕时,不将案卷材料呈送检察院,而仅仅通过口头电话汇报的方式进行?

  (2)我于2018年3月20日向佛冈县检察院信访反映情况,将这一问题也向检察长反映。当天上午,检察长当场吩咐接访科张科长认真做好接访的工作,做好文字记录。

  接访科张科长热情的带我、邓良胜到接访办公室。我先在外面等,张科长向里面的工作人员(原接访科的科长)谈了几句,两人便向我说上午时间不够,让下午2:45再开始录口供。我、邓良胜走出检察院,邓良胜就对我说,那个原来的科长,应该是曾建华那边的人,估计15分钟之内,佛冈公安包庇曾建华那一伙人全都知道了上访这件事啦!我当时不以为然并且不相信。

  但是当我按时到接访室找到张科长,张科长的态度就完全不同了。他表示向检察院投诉公安的不作为或慢作为,对我也没有好处,而且表明现在这种状态,他们也是不适合做信访记录,建议不用做口供了。在场的信访科的原科长也表示,检察院的接访只是接访在公安已经立案但还没有处理的案件,如果在公安没有立案的案件,他们是不处理的,并且说这种情况,他们根本不会输入电脑。我问那位原科长,问他认不认识曾建华?他说认识。继续问他,你认识的曾建华是怎么一个人?他说他只知道曾建华是一个很有钱的人。我们问他现在还是很有钱吗?他说他只知道曾建华很有钱,其他就不评论了。(这位原科长的说法很怪异,我信访期间从佛冈本地人的口中得知,大部分都知道曾建华几年前生意失败、负债累累的具体情况,并且新来的张科长也知道曾建华的晶都大酒店被查封、拍卖的情况,怎么这位原科长会说曾建华很有钱?)他们的这种态度的转变,恰印证了邓良胜说的,这位原科长是曾建华一伙的,在11点半至14:45这段时间内,他已经向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及其保护伞做好了沟通工作,并且让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及其保护伞做好了应对措施。

  我提出,既然路途遥远的过来了,就先做口供,至于检察院内部怎么处理就内部再去确定。后来张科长最后同意先做口供,但是他同样是不断的重复强调问了那些的问题:我是怎么认识“曾建华那伙人”的?言辞之间,感觉他在这短短的几个小时内收到的信息是,我是认识曾建华本人的、我和曾建华本身是一伙的。这种反应跟佛冈纪委书记第二次接访的反应是一样的。

  这又不得不让人产生疑问,是什么原因,使得佛冈检察院的接访人员对我的态度有如此巨大的转变?这位原科长为什么在明知曾建华已经臭名昭著的情况下,还说曾建华是很有钱的人?这位原科长又是怎么知道曾建华很有钱的?莫非他亲自收到过曾建华的很多钱?这些事实,不得不让人怀疑,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已经延伸的佛冈检察院有关人员,原接访科科长就是其中之一。

  4、佛冈公安一直在试图让我将收到曾建华用于合作的“合作诚意金”1000万元,直接退还给东阳公司,一直都在试图用“民事手段”解决“刑事诈骗犯罪”;而一旦我直接退还1000万给东阳公司,便意味着我与东阳公司直接存在“民事关系”,佛冈公安更可以不用顾忌地释放曾建华、对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公安经侦部门不将精力放在侦查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犯罪事实,反而重点放在让我私下还钱给东阳公司,其目的为何?

  早在2018年1月,佛冈经侦大队就在试图用这种方式解决曾建华集团合同诈骗犯罪的问题,而我也早已向佛冈经侦大队说明,这笔款是我收取的曾建华支付的“入股诚意金”,是曾建华准备买我的土地的诚意金,收款时并不知道是曾建华诈骗东阳公司所得;而我与曾建华之间的民事纠纷并未解决,不可能直接退款给东阳公司;且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也有可能利用该1000万元对我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意图骗取我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更不可能退给东阳公司。并明确向佛冈经侦大队表示,如果佛冈经侦大队认为该笔款项属于赃款,应当由经侦大队通过追赃的方式进行,而不是让我直接通过民事途径退还东阳公司。

  现在看来,佛冈公安让我直接退还1000万元给东阳公司的行为,是有目的的包庇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希望,恰恰是对我的欺骗,利用我法律知识的欠缺,意图骗取我将1000万元通过民事途径退还东阳公司。若我一旦退还,曾建华合同诈骗东阳公司的犯罪行为岂不会被掩盖?届时佛冈公安怎么还会再追究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合同诈骗东阳公司的犯罪行为?佛冈公安的这种行为,岂不是赤裸裸地包庇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

  5、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是团伙犯罪,不论是东阳公司的控告,还是广州置业公司的控告,均是控告曾建华、谢社会、谭东权(冒充我的人)、高文健、邓志伟等人,而至今,佛冈经侦大队仅仅对曾建华采取拘留措施,并又违法进行取保候审,未对其他人采取任何措施。这不是包庇,又是什么?

  综上,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在佛冈地区为非作歹,多次诈骗、持续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持续时间长、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且佛冈地区的公安部门、法院有关人员以及国土部门有关人员涉嫌充当其保护伞,使得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的犯罪行为异常猖獗、不知收敛,已经让佛冈人民深恶痛绝、谈曾色变!也让到佛冈投资的人对佛冈的司法环境感到极为绝望,深切感受到佛冈司法环境的黑暗!对在佛冈的正常投资感到深深的恐慌。
  因此,希望中央、省委、省监察委、省纪委对佛冈曾建华、黄华新黑恶势力团伙这股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进行打击,铲除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维护社会秩序,整治佛冈司法环境。

  我的联系电话:13702981266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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