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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人身权受侵害该由谁管?

时间:2018-09-15  作者:东方军事网 鼎盛军事论坛  来源:http://www.df81.cn
公民人身权受侵害该由谁管?
2017年10月10日到10月25日,我们两夫妻在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乐成街道等地被柳市镇党委政府安排的人员非法跟踪守候着,严重侵犯了我们的人身权,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期间我们多次打“110”报警,但乐清市公安局一直不予处理。2018年3月2日我们两夫妻到乐清市公安局接受案中心和柳市公安分局递交书面材料请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遭到拒绝。2018年3月3日我们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乐清市公安局邮寄了要求行政作为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乐清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但时至今日发帖为止,乐清市公安局至今没有给我们任何回复的。2018年5月15日我们两夫妻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乐清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2018年8月13日我们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以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256号《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规定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在此,我们对乐清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如下疑问:一、乐清法院认定2017年10月间,叶盛等人的行为系履行行政机关职务行为。根据被告提供的保安服务合同(乐保服字【2017】C1第403号),约定的职责并不包含常态巡查工作,更没有跟踪守候的职责。那么叶盛作为一名保安,是否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单独执法权?是否有权利超越职责对他人进行跟踪守候?二、从我们原告提供的录音、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叶盛等人所实施的是跟踪偷拍的行为,那么法院何以认定是柳市镇政府常态巡查工作呢?还有照片上的另外跟踪人员身份为何不予核实?三、经查询镇政府职责范围,也没有常态巡查工作的职责,更没有跟踪偷拍的权利,乐清法院何以认定叶盛等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四、原告在被跟踪期间多次拨打“110”报警求助,但公安机关均没有依法履职并说明理由,乐清法院何以认定公安机关已口头告知?五、2018年3月2日原告到乐清市公安局报案遭拒绝后,次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行政作为申请书》,被告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之规定予以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被告在二个月内应当依法履职,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没有做出任何书面答复,显然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乐清法院故意回避该问题是否妥当?六、根据被告提供的警情详情及卷宗证据,原告陈立新有多次用本人手机拨打“110”报警求助的记录,但乐清法院不予认定并驳回原告陈立新的起诉是否正确?七、乐清法院以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为依据判决,但这份复函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解读,2006年3月1日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同时废止,这份依附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复函也已随之废止,乐清法院以此来作为判决依据是否妥当?

  

  

  

  

  

  

  

  

  
(责任编辑:鼎盛军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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